不久前,東航機長鄭志宏辭職遭遇天價索賠案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鄭志宏違約成立,判令其一次性賠償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航空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簡稱東航云南分公司)137萬余元。據此,鄭志宏也成為云南因辭職而付出最高代價的人。昨日記者獲悉,宣判后,鄭志宏和兩航空公司均表示不服,分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鄭志宏認為,判決中將培訓費用變成了違約金,這一點存在問題。“本案中,并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且勞動合同當事人并沒有約定違約金。即便是違約金,按照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也不能超過實際培訓支出的費用數額。迄今為止,航空公司有證據證明的培訓費用不超過70萬元,法院的判決已遠遠高出了培訓費。”
對于要求航空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將鄭志宏的技術檔案、駕駛執照交由中國民航云南安全監督辦公室暫存保管這一判決,鄭志宏表示,3個月的時間太長,“飛行員不同于普通勞動者,其飛行駕駛員技術和身體檔案是其繼續從事飛行職業的準入條件。如果勞動關系解除了,飛行駕駛技術和身體檔案被扣留,實際上其勞動自由權還是被剝奪了。”
鄭志宏提起上訴的同時,東方航空公司和東航云南分公司也提出了上訴。兩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公司將鄭志宏的駕駛執照移交給其本人是錯誤的。“鄭志宏的駕駛執照已經由他自己持有,開庭時他還出示過。一審法院現在判令我們移交,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超越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此外,兩公司認為,一審法院作出判令他們將鄭志宏的技術檔案交由中國民航云南安全監督辦公室暫存保管的判決,也是錯誤的。因為《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 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中,并沒有關于技術檔案交由中國民航云南安全監督辦公室暫存保管的規定。因此,法院的這一判決存在錯誤。(雷晴)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