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門市發生的城管打人致死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對城管存廢的熱議。這一事件也引起人們思考另一問題:行政處罰權改革是否要堅持、改革該往哪里走——
1月7日下午,湖北省天門市郊灣壩村,50多名統一著裝的城管執法人員與當地村民發生沖突,將公路堵塞。恰好路過的天門市水利建筑公司總經理魏文華下車用手機進行現場錄像,遭城管執法人員群毆致死。這一事件再次引爆了人們對于城管執法合法性的質疑。
1月20日,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在北京就“天門事件”發表聲明,表示城管執法戰線的全體同志應當高度重視,深刻反思,查找問題,迅速整改。城管何去何從,我們暫放一邊,這一事件暴露的另外一個問題,同樣值得關注,那就是:行政處罰權改革是否要堅持、改革該往哪里走。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由此,行政處罰法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之后,國務院出臺一系列文件對此進行了細化。
為什么要推行這項改革呢?人們可能對上個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三亂”問題記憶猶新。在城市,行政處罰權分散、政出多門、城市管理多頭執法是“三亂”產生的根源之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就是要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后期啟動的城管(執法)局的設立,如今已在全國一半以上的城市推廣,市容環境衛生、強拆私搭亂建、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處罰無照商販和無證導游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都歸城管(執法)局行使。
城市管理的核心,是使城市公共資源能夠公平、合理、方便、合法地被公眾享用,盡可能讓城市不同階層的市民各得其所。城管執法部門是維系城市和諧的最重要的部門之一。城管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不在制度本身,而在執行。
國務院有關文件對行政處罰設定權、行政處罰主體資格、聽證、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等都作了明確規定。但是這些規定的落實卻難如人意。比如文件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而天門市城管局機關有15名行政編制,屬國家公務員,其他執法人員共80人,均屬事業編制;下屬的環衛局也是事業編制,現有在編人員110人。再如文件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預算,由本級政府財政全額撥款,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天門市城管采用“罰沒款全額返還”這樣的事業單位管理方式,要求他們靠權力“找飯吃”——權力一旦與利益掛鉤,必將被濫用。
其實,在推行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后,也涌現出很多文明執法、和諧城管的典型。比如山東聊城城管在100多個部門中被評為“百姓口碑最佳單位”;江蘇淮安城管成為全國學習的“和諧城管”先進典型。淮安城管執法局局長劉學軍說,城市管理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百姓得到實惠,如果城市管理讓很多人失去了飯碗,老百姓一早買不到油條,吃不到包子,那不叫和諧城管。為此,他們認真處理好“臉皮”與“肚皮”、“繁榮”與“市容”、“法律”與“自律”三個關系,主動為小商小販搞好服務。幾年來累計解決了近2萬人的就業謀生問題,使1萬多戶的家庭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
正如有關專家所指出,從全局看,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這個改革方向沒有錯。即使把城管撤銷,其他的行政機關去管理會不會出問題?會不會仍然有這樣的沖突?所以問題在于,權力相對集中之后還要健全適當的權力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必須要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督機制作為保證,各城市的城管執法部門不能成為相對獨立的“地方部隊”,地方紀檢、監察、司法等部門應建立對城管部門的監督機制。(作者:王彥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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