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向銀行貸款買房,不料兩個月后墜樓身亡。為追索尚未歸還的大筆借款,銀行將此前與倪某簽訂“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對這起保險合同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倪某身前留下的借款余額403051.81元。
貸款后墜亡
2004年10月,倪某向銀行貸款40.4萬元購買位于本市海潮路的一處二手房,并以該房屋的所有權為抵押向銀行作還款擔保。
倪某與保險公司簽訂“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倪某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銀行抵押還貸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如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死亡的,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還貸責任。
合同還特別約定貸款銀行為該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12月22日,倪某在海潮路的房屋內墜樓身亡。就倪某的死因,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排除他殺可能。
2006年8月,銀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計43萬余元。倪某的母親和女兒作為遺產繼承人,以第三人身份參加了訴訟。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貸款本息403051.81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倪某墜樓并非意外傷害事故而是出于其自發意識的主動行為,該行為屬于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事由范圍。
保險公司還提出涉案保險合同是保證保險合同,銀行作為債權人不能以合同當事人身份主張權利。
銀行方面則認為保險公司對倪某死亡原因的推斷缺乏證據,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的身份在倪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合同”中已作約定。
市二中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中關于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的約定是當事人簽約時的真實意思。
基于被保險人倪某死亡,其繼承人繼受了倪某在保險合同項下請求賠償的權利而自愿參加訴訟,并認同銀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交涉的行為及訴訟金額,明確請求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保險賠償金,故原審判令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保險賠償金并無不當。(記者 王鳳梅 通訊員 吳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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