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眼等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本是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但由于管理不規范,少數交管部門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利用流動和隱形電子眼取證進行處罰,以達到創收的目的,群眾對此意見極大。這種現象引起人大代表廣泛關注。王烈泉等9名省人大代表昨日建議,廢止高速公路流動和隱形電子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有關規定。
隱蔽拍攝與法律相抵觸
據王烈泉、黃梅花等代表介紹,高速公路利用流動電子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似乎與法律法規相抵觸。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定,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法告知,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公安部出臺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規定,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需要在路肩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在測速點前方200m處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燈。
“流動電子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根本沒有豎立告示牌,履行公開提前告知,甚至一些交警手持便攜式電子眼躲在隱蔽處偷拍,他們不開警車,不穿警服!蓖趿胰碚f,“所以高速公路利用流動電子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應予以廢止。”
流動電子眼難讓人信服
此外,由于流動電子眼存在著極大的技術可操作性,既可以通過技術操作調節數據改變測速速度,也可以重新輸入車牌號碼,所以應用流動電子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取證的證據真實性是難以置信的。
流動“電子眼”是否合理
反對
“同一路段,同一原因,流動電子眼卻給我開了兩張罰單”
“同一路段,同一原因,前后只相差17分鐘,流動電子眼卻給我開了兩張罰單”,家住廣州的錢先生莫名其妙地收到了兩張來自清遠交警部門關于超速行駛的罰款單,總共1200元。錢先生說,經過查詢發現兩張單子都是來自于流動電子眼。但是,按照有關規定,在同一路段同一時間段且同個大隊管轄范圍內,車輛在連續狀態下發生的相同違法行為不能連續處罰。
家住下塘西路附近的市民王先生說起高速路上的電子眼,脫口而出“幾乎沒有司機會支持隱蔽式流動電子眼”。他說,除了這一舉措不合法外,隱蔽式電子眼首先給人的感覺是交警部門給司機們“下套”,“守株待兔”地等著違章者自動送上門。難免會讓市民懷疑相關部門此舉有增加創收之嫌。此外,電子眼測速的準確率也讓他懷疑。
贊成
流動電子眼“無罪”,但需嚴格加強管理機制
“如果沒有流動‘電子眼’,高速公路的超速現象很難得到遏制”,深圳市安××科技有限公司黃總經理說,國家有關部門已經承認了流動電子眼的合法性。流動電子眼本身沒有任何對錯,它只是一項工具,如何使用好它則需要嚴格的管理機制。
從事電子商務的謝小姐早已買了私家車,說起為數不多的幾次上高速路的經歷,謝小姐連連咋舌。她說,一次她開著她的個性小車上到華南快速,眼看著數量大貨 車駛在快車道上從自己身邊呼嘯而過,心里頓時很復雜,“除了緊張還覺得有點不公平”!肮_的電子眼其實就是形同虛設。”在沒有電子眼的高速路段,一些愛開快車又沒有自覺意識的司機便會本性畢露。她認為,如果要進行公平有效監管,設立隱蔽式電子眼更能體現對所有司機的駕駛行為“一視同仁”。 (記者 文遠竹、王鶴、張丹羊、 劉旦、賴偉行、任珊珊、劉文亮、潘勤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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