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女人一臺戲,三個男人也演出了一場好戲。當年,夏鼎鈞、仰融、石雪創造了一個在中國資本市場上曾紅極一時的“金融帝國”。然而,隨著一系列案件的曝光,因為錢而發生在三人身上的一切勾當先后浮出水面:夏率先向中紀委舉報了仰融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仰融因此潛逃國外。而兩人的“親密戰友”石雪在懷疑夏是否舉報了自己的同時,也舉報了夏鼎鈞。2007年2月,海口中院經過一審,認定夏鼎鈞貪污公款1800多萬元,挪用公款2.6億多元,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夏隨即提起上訴。今天上午,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案發:中紀委牽頭查出2.6億多元挪用公款案
2000年7月27日,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稱華銀公司)向海口市公安局報案稱,華銀公司在清算核資的過程中,發現1992年該公司投資人民幣1800多萬元在廈門購買東芳山莊十棟別墅,竟變成了香港裕泰發展公司的產權,華銀公司無相關的權益證明,也無資金回收,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同年8月11日海口市公安局受理了此案,9月28日對犯罪嫌疑人夏鼎鈞立案偵查。2002年3月30日,中央領導對華銀公司委托無錫市商業銀行等六家金融機構向社會公眾發售人民幣14億多元的 “國債代保管憑證”問題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司法機關依法查處。隨后,公安部亦作出重要批示。海南省公安廳抽調干警組成 “3·30”專案組,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2002年8月11日,由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公安部從全國公安系統抽調數十余干警,先后在海南、北京、大連成立三個專案組,全國十多個省市公安機關共同參與偵辦。
經偵查,發現華銀公司的夏鼎鈞有與香港商人張杏元勾結共同侵吞華銀購買的10棟別墅的犯罪嫌疑,于是公安機關將張杏元抓獲并查封了9棟別墅。
2003年8月28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公安部“3·30”專案組提供夏鼎鈞還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線索,查清夏鼎鈞挪用公款人民幣2.6億多元的犯罪事實。
一審:被判死緩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7年2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夏鼎鈞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副總經理職務之便,在被委派負責海南華銀公司北京方面的業務經營管理期間,與張杏元相互勾結,侵吞海南華銀公司支付價款人民幣1800萬余元的東芳山莊10幢別墅,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
而夏鼎鈞與他人分別注冊成立貝斯通公司、香港海德公司、美國海德公司,從事個人經營活動,利用其擔任海南華銀公司副總經理職務之便,出于合資企業經營活動和操作國內企業在境外上市營利的目的,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義與國內五家企業合資合作聯營,分別挪用海南華銀公司的款項人民幣2.6億余元用于生產合作經營活動,造成華銀公司大部分資金無法追回,其行為亦構成挪用公款罪。鑒于東芳山莊9幢別墅已被追回,未給華銀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一審判處夏鼎鈞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時,法院還依法以貪污罪判處張杏元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的贓款贓物發還給受害單位華銀公司;尚未追繳的贓款贓物應繼續追繳。
庭審:被告辯稱無罪,公訴人建議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夏鼎鈞、張杏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訴。
今天上午,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夏、張二人在法庭上侃侃而談,均稱自己無罪。
法庭上,夏鼎鈞稱貪污罪名不成立,因為華銀公司以合同方式購買東芳山莊是正常的公司經營行為。而關于挪用公款問題,他認為1993年底就提出辭職報告,從1994年開始未履行副總經理職務,不具有犯罪的主體身份。
張杏元則認為,其與海南華銀公司之間是房屋買賣關系,不存在貪污的故意,至于在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屬于經濟糾紛,故本案不屬于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其二、其沒有虛構支付海南華銀公司購房款的事實,沒有實施貪污行為。
但公訴人指出,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由于案情重大、復雜,法庭將擇日宣判。
涉案人物
夏鼎鈞,男,1946年4月1日生,漢族,北京市人,大學文化,住北京市朝陽區松榆北路3號2單元601房。原中國金融學院副教授、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副總經理、貝斯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海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海德國際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2002年3月13日因涉嫌侵占犯罪被海南省公安廳監視居住,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張杏元,女,1964年6月3日生,漢族,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廣東省梅縣人,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廈門市蓮前大道東芳山莊35棟。原香港裕泰發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廈門裕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02年6月1日因涉嫌侵占犯罪被海南省公安廳監視居住,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文輯)
華銀簡介
1988年9月1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批準,設立海南華銀公司。股東分別為原北京華遠經濟建設開發總公司(國有企業,出資人民幣4000萬元)、原中國金融學院(人民銀行下屬學院,出資人民幣400萬元)、中國銀行北京信托咨詢公司(國有企業,出資100萬美元,后撤資退股)。
主要經營范圍為信托存貸款、投資、委托存貸款、投資、有價證券等金融業務。華銀公司采取南北分治的管理方式從事金融經營活動,夏鼎鈞受原中國金融學院的委派,出任華銀公司的副總經理,被委派負責華銀公司北京方面的經營管理。1992年8月8日,香港裕泰發展公司設立,夏鼎鈞、張杏元系該公司股東,被告人張杏元任董事長。1993年4月1日,夏鼎鈞被廈門裕泰房地產聯合開發公司聘用為董事會董事,2000年10月16日,夏鼎鈞辭去董事職務。 (記者 文剛 吳健永 李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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