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5年,相愛并同居的青年男女貫曉軍和裴景彩糾集當地十余名無業人員攜帶兇器,流竄于周圍7縣區,搶劫現金、出租車等價值二十七萬余元,并致兩人死亡。他們落網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07年1月23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兩人死刑。隨后,兩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07年8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此案正在死刑復核中。
2008年年初的一天上午,當駐所檢察官與貫曉軍談話時,貫曉軍突然向檢察官提出了一個令人意外的“要求”。貫曉軍真誠地表示,為了有一個夫妻名分,他請求有關部門批準他與一同羈押的裴景彩在被執行死刑前領取結婚登記證書,成為一對合法夫妻。據稱,裴景彩也向檢察官表示了同樣的意見,愿意成婚。
“在被執行死刑前,請批準我們領取婚姻登記證書,并舉行婚禮。”
山東省蒼山縣一對被判處極刑的青年男女,在羈押的看守所提出的“意外請求”,難住了當地的司法人員。
這一特殊請求引起了法學家們的深度關注。
洪道德——剝奪政治權利并沒剝奪結婚權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家洪道德認為,法律對此并沒有明令禁止,結婚是沒有障礙的。觸犯刑律,并不等同于觸犯了所有的法律,也不等同國家剝奪了法律賦予公民的所有權利。只要他們雙方符合條件,又自愿同意,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結婚。死刑犯僅僅只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政治權利并不包括結婚權利。在國家倡導民主法制的情況下,當地司法機關應該積極創造條件滿足他們的結婚要求。但是這對死刑情侶登記結婚和舉辦婚禮都必須在羈押場所進行,不能超出法律監管的范圍,他們也應該承擔結婚登記的相關費用。
馬憶南——行使結婚權目前尚有程序難點
北京大學法學院婚姻法專家馬憶南認為,婚姻自由權、名譽權、肖像權這些都屬于人格權,婚姻自由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人格權不會因為刑法上被判處死刑剝奪自由和生命而消滅。從法律上來看,二人的婚姻自由權仍然存在,應該給予保障。法律該管的要管,不該法律去管的事情,法律不要去限制。這是法治社會的執法機關或是社會公眾的一個基本素養。只是在行使婚姻自由權的時候存在一些困難: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人員面前做意思表述,當場回答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一些問題,當場領取結婚證。
馬憶南認為,這樣的問題有兩種解決方式:一是選擇某一天由看守所的看守人員陪同他們到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結婚登記;二是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來到監所,給他們當場辦理結婚登記。這對情侶如果最后可以登記結婚,將能夠對中國的社會產生一個積極的意義——執法機關和社會公眾可以自覺地用法治觀念、法治標準來處理看待生活中的人和事,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莫紀宏——讓死刑犯結婚體現人性化執法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認為,允許死刑情侶結婚從法律上看沒有任何障礙。
這對死刑情侶的結婚申請,司法部門從人性化的角度考慮完全可以答應,這樣更能體現執法中的人性化和民主化,凸顯中國的人權保護。(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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