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最好的朋友,我從沒想過害她,由于我的年輕魯莽,給她和她的家人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我也對不起我的家人……”
昨天(1月28日),因不服一審的死刑判決,云南首例網聊騙財殺人案在云南省高級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網絡殺手”楊森對殺害網友的行為后悔不已,當庭落淚,“希望法官能夠給我一個活下去的機會!”
云藝大學生誘殺南京女教師
現年25歲的楊森是云南省藝術學院戲劇學院2003級戲劇影視文學專業本科的一名在校大學生。楊森的家庭條件并不好,至今還拖欠著學校1萬多元的學費,可他沉迷于網絡,寧可把錢拿來上網。
2005年,楊森以網名“秋的別館”在網上聊天時,認識了一個“紅泥”的女網友。“紅泥”的真名姓雷,46歲,是南京某中學的一名教師,兩人在網上一見如故。網聊中,楊森向雷某吹噓投資經商并返以高利,在高利誘惑下,從2005年到2006年間雷某共匯給楊森148020元。
2007年1月2日,雷某到昆明向楊森索要欠款,楊森開著他從租車行租借的伊蘭特轎車,到王筇公路一無人之處時,兩人為還錢的事爭執起來,不想還錢的楊森兇相畢露,一手捂住雷某的口鼻,一手解下雷某脖子上的圍巾,用圍巾死死勒住雷某的脖子。
殺人后,楊森將雷某拖進了公路旁的野草堆里,并從雷某身上搜走了眼鏡、錢包等物品。隨后,楊森用雷某的手機,向雷某的家人朋友發短信,謊稱急需用錢,讓其家人趕快匯錢。
2007年11月,昆明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以詐騙罪、故意殺人罪,判決楊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0萬元;判令楊森賠償雷某的家屬經濟損失76892萬元,所得贓款148770元繼續追繳。
一審判決后,楊森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殺人后唱歌洗桑拿
昨天,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控辯雙方的爭執主要集中在“此案的定性是否是故意殺人”“楊森是否構成詐騙罪”“楊森是否有自首情節”3大焦點問題上。
楊森的辯護律師認為:楊森的行為不應構成故意殺人罪,“在雷某提出到昆明時,楊森為雷某安排吃住,主觀上未逃避,當時雷某大喊抓騙子,楊森心里害怕,急于逃脫,才做出勒昏雷某的舉動,達到干擾擺脫雷某的目的。雷某‘昏’過去后,楊森解開了她脖子上的圍巾,脫掉她的毛衣,讓她早點蘇醒過來。楊森拿走雷某的眼鏡、手機等是不想讓雷某及時追趕他”。此外,辯護律師提出:楊森在公安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前就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應當算作自首,“請二審法院對楊森從輕處罰”。
對于楊森殺人是故意還是“失手”,檢察官的觀點簡捷明了。“動手前,楊森套出了雷某銀行卡的密碼;在和雷某的搏斗中,做出了捂鼻子、勒脖子的極端舉動,這樣極端的方式說成是‘意外’非常不合常理;殺人后,楊森搜走了雷某身上的錢物,還用雷某的手機給其家屬發短信,想繼續騙錢。從事前、事中、事后整個過程來看,他是在積極追求雷某死亡的后果”。
法庭上,檢察官說了一個細節,讓人們感到楊森的冷血,“楊森殺人后并不驚慌,像沒事似的,當晚還到KTV去唱歌、喝酒、洗桑拿,玩得很晚”,就連見多識廣的檢察官也不禁感慨:“他這么年輕作了大案后,還這樣放松,這對于一般人是不可想象的!”對此,楊森的解釋是:“當天,我訂了一個KTV,準備和雷某一起去唱歌。后來,(雷某死后)我一個人開車回來,KTV的工作人員打電話來催,我想房都訂好了,就過去了。”
因為案情重大,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寧可賭博也不交學費
法庭上,楊森辯稱自己的行為只是為了脫身,并不想故意殺死雷某,“我們認識三四年了,是最好的朋友,我從沒想過害她。我拿了她的錢不假,可我想做生意賺了錢后會還她的。”
問:既然你們是好朋友,你為什么要殺雷某?
答:當時她罵我媽,還吐口水在我臉上。我打了她幾下就想走了,但有一輛車開過來,她竟大叫“抓騙子”,我為了不讓她亂說,才捂她的嘴、勒她的脖子。
問:你有沒有欠學校學費?
答:欠了1萬多元
問:雷某打了十多萬元錢給你,你為什么不交學費?
答:我想拿出來做生意,賺了錢再交學費。
問:你有沒有賭博?
答:有,輸了幾萬元錢。
問:為什么要去賭博?
答:朋友叫我去玩,我想賭博比做生意(錢)來得快,就去賭了。
在最后陳述時,楊森聲淚俱下:“我算是一個虛榮心很強的人,自尊心也太強,發生這樣的事完全是由于我的爭強好勝。由于我的一時沖動,我忽視了一個人的生命,這個行為是一個很不好的行為。在這事中,我相當鄙視自己的所為所為,由于我的年輕魯莽,給雷某及其家屬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我也對不起我的家人。我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無比的羞愧和恥辱,同時也很自責,希望法官能夠給我一個活下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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