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換殘幣遭到拒絕,一怒之下將銀行告上法庭。昨日,南昌市民鄧先生向本報投訴稱,中國工商銀行南昌市站前路支行鐵路八村分理處拒絕為其兌換殘缺人民幣。
鄧先生告訴記者,2007年12月7日下午,他到中國工商銀行南昌市站前路支行鐵路八村分理處要求兌換一張2005年版,面值10元的殘缺人民幣。該行的工作人員拒絕為他兌換,并對他說,這張殘缺的人民幣不能兌換,因為該殘缺人民幣該銀行也無法使用,并勸他去規模較大的分行兌換。
鄧先生告訴記者,他在查閱相關法規后得知,銀行有義務兌換殘缺的人民幣。12月10日,鄧先生到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工商銀行南昌市站前路支行鐵路八村分理處,2008年1月21日法院受理此案,將于3月27日開庭。
工商銀行南昌市站前路支行鐵路八村分理處的楊主任向記者表示,這件事情已經過去40多天,具體的細節已記不清楚,并稱銀行的監控資料只保存一個月,鄧先生來兌換殘缺人民幣那天的監控資料已經被刪除。楊主任還表示,殘缺人民幣的兌換有一定的標準,殘缺到一定程度就不能兌換,并稱由于該分行的規模比較小,對于人民幣的殘缺程度很難界定,遇到這種情況一般會勸顧客到較大的分行進行兌換。
對此,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峻說,按照2004年起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管理辦法》,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楊律師還說,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和“半額”兩種情況。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照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記者 劉禮明 實習生 黃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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