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到許霆以盜竊金融機構罪被判無期徒刑的電視新聞,新聞播放的同時還講述了在歐洲某國的一個小鎮上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
一天,鎮上有人去自動取款機取款,他按了一下100英鎊的按鈕,出來的卻是1000英鎊,當他意識到是機器出了問題時,告訴了鎮上所有的人,結果是鎮上的人爭相去取錢,每人一次限取100英鎊,當然實際領到的都是1000英鎊,周而復始,直到1000多萬英鎊被取空。此事被銀行知道后,行長對鎮上的人講,我不會起訴你們的,因為這不是你們的錯,而是我們的錯。
我講這件事并不是要大家都學著去取不義之財,老祖宗的教誨“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還是要遵守的。但這件事至少可以說明,因東西方文化、法律背景不同,人們對同樣的事會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處置方式。
盡管東西方法律體系不同,但有一點還是相同的,如果確是犯罪總是要處罰的。目前媒體包括互聯網上對許霆案爭論激烈,歸納一下有幾種不同意見:有的認為首先應確定自動取款機是否就等于金融機構,如果是就構成犯罪,否則就不構成;有的認為構成犯罪是肯定的,但因現有法律規定不合理,對許霆量刑過重;還有的認為許霆案根本不構成犯罪。
仔細想一下,銀行的自動取款機是銀行設置的,里面的錢也是銀行的,自然是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但倘若許霆是直接到銀行人工取款,銀行的工作人員將10萬元誤作1萬元交給他,他利用此人的差錯,又去取1萬元,結果又得到了10萬元,銀行出這樣的差錯也不是沒有過,卻從來沒有聽說最后以盜竊罪被判刑的。盜竊罪是以秘密竊取的方式,許霆取款卻是公開的,詐騙罪必須是用騙取的手段,許某的行為也不符合。
現在廣東省高院已將此案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其發言人對媒體說也不能怪下面法院,因為現有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我認為這樣的解釋并不能令人信服,從媒體的報道來看,此案的情節并不復雜,并沒有什么不明確的事實需要查證。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只不過是一種技術上的處理而已,最終即使改判無罪,也應該看作是對適用法律認識的變化。(葉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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