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疑女友分手是鄰居挑撥,懷恨在心,乘鄰居熟睡之機,放火將鄰居燒死在房中。1月31日,新疆兵團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海東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等三人經濟損失共計114546.5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底,被告人任海東與同居數年的女友申某分手,其懷疑系鄰居孫某從中挑撥所致,而對孫懷恨在心。2007年10月8日,被告人任海東在多方尋找申某未果的情況下,為泄憤產生到孫某家放火的念頭,并購買了一壺(5升)汽油,準備了毛線繩、電池等物品。同年10月9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任海東攜帶兩個油壺來到石河子市某小區50棟101號孫某家平房門口,將裝有汽油的油壺放倒,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浸入油壺的毛線繩后逃離現場。房屋著火后,被害人孫某被燒死在房中。當日,被告人任海東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任海東目無國法,在難以解決與女友申某的感情問題時,無端懷疑被害人孫某,為泄憤報復,蓄意放火,造成被害人孫某死亡、被害人房屋等物品被燒毀的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海東犯放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海東所實施的放火犯罪,所選擇的地點系居民集中居住的平房區,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其對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不計后果,主觀惡性深;雖然上訴人任海東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但因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對其依法應予嚴懲。任海東的辯護人提出“請求對被告人任海東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任海東除負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喪葬費的訴訟請求合理,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根據事實、情節等方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條連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2、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3、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4、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5、第三十六條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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