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快速發財致富,在鄭州某建材市場做生意的李小華和其女友徐艷麗,在其門面房的二樓提供場地,招攬朋友參賭,從中“抽成”獲利。兩人的行為根據以前法律應視為賭博罪,而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則為開設賭場罪。2008年1月22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李小華、徐艷麗被法院依法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5000元。據悉,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實施后,鄭州審理的第一起“開設賭場罪”案。
為發財開設賭場 從中“抽成”獲利
現年35歲的被告人李小華系安徽人,曾因犯盜竊罪于2000年12月1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001年8月31日刑滿釋放。后李小華來到鄭州,與女友徐艷麗(吉林省人,無業人員,26歲)一起在鄭州市某建材城做建材生意,空閑時,李小華常和老鄉打麻將牌,并用少量的現金下注。2007年6月,來他這里玩牌的人漸漸多起來,正好他租住的二樓空了一大間房子,李小華干脆把那里整理成專門玩牌的場地,這些來玩牌的牌友,也開始下注賭博,而李小華和其女友則從賭資中“抽成”收錢。他們還專門雇了一個女子在門口望風。后來,李小華還設了一個廚房,為賭客免費提供中午飯。同年7月17日下午,有七八個人正在李小華的賭場賭博時,李小華、徐艷麗及在場賭博者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
事后,李小華交代說,每天,他的賭場都會有十幾名賭客,靠從賭資中“抽成”收錢,他一天收入200至300元錢。2007年9月,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對李小華、徐艷麗二人提起公訴。
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小華、徐艷麗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李小華、徐艷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小華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仍不思悔改,又犯新罪,故對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