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峨眉山市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樂山市井研縣政府原縣長蔣曉靈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蔣曉靈有期徒刑八年,并對其受賄所得人民幣1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蔣曉靈于2005年1月開始任井研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井研縣委副書記。在司法機關調查過程中發現,蔣曉靈兩次收受他人財物均在酒店。
06年4月5日,蔣曉靈代表井研縣人民政府與四川仁壽宏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江庭簽訂了《土灣橋舊城改造項目協議書》。同年4月19日,被告人蔣曉靈任井研縣《土灣橋舊城改造項目》協調領導小組組長。據峨眉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余江庭為感謝被告人蔣曉靈對該項目的支持以及希望其繼續協調并推動該項目的盡早實施,于06年6月10日上午,主動約蔣曉靈到樂山市中區金葉大酒店,將裝有現金30萬元和煙、酒的袋子一并送給了蔣曉靈。
06年9月,原井研縣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局局長吳澤安為感謝蔣曉靈為其繼續留任局長一職做了“工作”,約其到五通橋區牛華鎮“王老八飯店”吃飯,飯后主動將裝有現金10萬元和煙、酒的袋子一并送給了蔣曉靈。
2007年4月5日,蔣曉靈在“雙規”期間給市紀委領導的親筆信中,承認其在2006年6月10日收受余江庭30萬元現金的事實。蔣曉靈在接受樂山市紀委、監察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違紀、違法問題,涉及金額108.8萬元人民幣和2000美元。
目前市紀委已追繳了蔣曉靈66萬元人民幣。07年4月29日,蔣曉靈在接受樂山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次訊問時,如實供述了非法收受他人現金40萬元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曉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蔣曉靈被紀委“雙規”后,主動如實供述非法收受他人現金10萬元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在案發后,積極退贓,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袁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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