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協委員孟浩在深圳火車站丟了6000元。對于被蟊賊“關懷”過的朋友,我一般只送四個字安慰:“節哀順便”。丟了錢物,不要生氣上火,丟東西已經是損失,生氣上火也是損失,不上火是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的有力措施;丟了錢物,如果數額不是太大,丟的時間、地點又不是很清晰、很明確,我建議也不要麻煩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為人民”這是沒錯的,但是人民警察比較忙也是經常的。
孟委員丟了6000元,數額不算小,孟委員不僅報案了,而且是過了三天專程返回深圳報的案。丟錢不是新聞,在火車站丟錢尤其不是新聞,但是,丟錢的是政協委員,而且丟了錢以后專程返回失竊的地方報案,于是成了新聞。
孟委員專程報案有兩層意思可以解讀:一、作為公民,他不惜自己的時間等成本,專門過來配合警察破案,這股認真勁,是值得佩服的,贊一個。二、孟浩先生顯然不僅把這件事當成自己的義務,更是當成一種職責,認為自己作為政協委員,有責任對深圳火車站的治安防盜工作進行監督,沒有把自己丟錢當成一個私人事件處理,而是把它當成公眾事件,有點對警察問責的味道,這更要贊一個!
對深圳警方來說,這個案子比較麻煩。這個案子案值只有區區6000元,如果是一般人報案,警方的回答非常標準也基本到位:“我們現在受理了他的報案,接下來會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的。”一般情況下,這種事到此就算有結果了。丟錢的倒霉蛋至此也就該走人了,如果不小心有一天警察通知你蟊賊抓到了,丟的錢又如數還回來了,那你就啥也別說了,直接買彩票去吧。
問題是丟錢的不是一般人,是一名政協委員,政協委員在一般老百姓眼里,也是“領導干部”———孟委員作為“領導干部”,沒有專人專車護送,沒有走貴賓通道,而是像普通老百姓一樣乘地鐵再轉乘火車,走了一條失竊率比較高的路線圖,這就給警方添麻煩了。要說,涉及到了領導干部,應該認真對待,但是6000元的盜竊案,究竟還能不能算“大案要案”。如果是“大案要案”,警方可以調集資源不惜成本,總能對上有個交待,這一點,我們從媒體報道中得到的經驗是,我們的警察不是一般厲害,而是相當厲害。但是面對案值只有6000元的小case,使大勁不可能,使小勁,面對孟委員“興師動眾”的問責態度,警察確實有些頭疼。
警察本來想先劃清責任區,“也不能說他一定就是在這里被偷的。”但是孟委員斬釘截鐵地認定“是在地鐵出來之后上火車站的扶梯上被小偷下的手”,如果不排除在地鐵上丟的錢,火車站的警察就可以把球傳出去了。火車站的警察也是警察,不是保險公司,對于丟失的6000元,警察不能也不會承諾什么,只能從正面強調自己的防范措施是到位的,以防為主的策略是正確的。
孟委員懷疑深圳火車站有盜竊團伙,而且出沒于該安裝又沒有安裝攝像頭的區域,警察說了,有些地方沒有安裝上攝像頭也是正常的。以前曾有報道說,內地某市警察和火車站的慣偷團伙有“勾兌”,甚至給小偷劃分“作業區”,收取一定費用。孟委員是不是有點先入為主了?警方又坦然道,“對于可疑人員或者說‘熟面’我們都有一些基礎材料”,一發現就會把這些“熟面”趕跑的。
看來,孟委員目前只能取得這樣的階段性成果了。(銳圓)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