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艷照門”事件中的各類照片已在各大網站絕跡。但“打包艷照”卻在京城部分網友間傳播。利用電子郵件等互聯網工具傳播艷照,是否違法?昨日,京城某媒體發表報道稱,“發送艷照200張可追刑責”。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傳閱淫穢物品400件以上可定罪處罰。對此,法律專家表示,傳播淫照并不以“張數”為定罪量刑依據。
川警 要求營運商刪除艷照網頁
“艷照門”事件此段時間在網絡中鋪天蓋地傳來。
日前,北京網絡新聞信息評議會召開會議,就近期北京地區網絡媒體有關香港藝人所謂“艷照門”事件的報道及信息傳播行為進行評議。百度網因傳播相關色情乃至淫穢照片,被點名批評。為此,評議會責成百度網通過媒體就其造成的危害向社會公開道歉。
目前,全國各地警方也正在對網上的照片進行清理。昨日,四川省公安廳打擊整治網絡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暫時尚未接到公安部相關通知,目前已要求電信、移動、聯通、網通等五大營運商對“艷照”信息進行屏蔽、刪除。
專家 張數非惟一定罪標準
昨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陳欣新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傳播淫穢照片的“張數”,并不是行政處罰或定罪的惟一考慮因素。“財產犯罪很多以具體數額作為定罪起點,但對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張數’只是一個考慮因素,還應考慮實際被點擊數、注冊會員數等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處以何種程度的刑事制裁,更大程度取決于其社會危害性”。
陳欣新表示,對于“艷照門”類事件,公安機關等行政機關,還可以視情節依法對尚不構成犯罪的傳播人員或單位,分別采取行政拘留、罰款等多項行政處罰措施,并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遏止事態發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已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是,處罰與否以及處罰的嚴厲程度也并不以傳播的張數為惟一基準。
難題 執法受權限或管轄域限制
“由于多種復雜原因,公安機關等國家機關采取措施后,未必就能完全達到阻止危害后果發生的效果”,陳欣新說,以“艷照門事件”為代表的利用網絡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的信息犯罪或違法行為,給執法機關提出一些新的課題。
“可以采取措施的行政機關,并非公安機關一家。但不論哪個行政執法機關,均面臨一個共同問題,其執法受權限或管轄域限制,如果傳播人利用境外網站,各執法機關都難以從源頭上遏止,只能采取屏蔽等應對措施。”陳欣新表示,目前,對于這類互聯網犯罪或違法行為,執法機關面對的不僅僅是該采取何種懲戒手段的問題,還包括如何防范或進行及時的事中監管,并思考如何運用綜合方式和社會力量,減少類似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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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傳播淫穢物品罪
●依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如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以牟利為目的,二百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不以牟利為目的,四百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作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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