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判決:飯店就餐無須交“消毒餐具費”
2008年02月21日 14:55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發表評論
20日,備受關注的“消毒餐具費案”一審有了判決結果,原告勝訴,濟南市歷下區法院判令被告彭氏韶山沖湘菜館向原告返還消毒餐具使用費3元,賠禮道歉,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
去年9月6日,濟南市民李強到文化東路的彭氏韶山沖湘菜館吃飯,該飯店提供了塑封的消毒餐具,結賬時要求他支付3元錢的消毒餐具使用費。
當日下午,李先生將飯店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飯店返還“消毒餐具使用費”并賠禮道歉。法院多次開庭審理此案。2月20日,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就餐用具是餐飲經營者向顧客提供餐飲服務的一部分,與就餐的食品、店堂的布置和服務人員恰如其分的招待,構成餐飲業經營者的經營成本。清洗餐具的費用已包括在原有的成本中,再向顧客收取,是不恰當的。
餐飲業經營者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只不過是將自己所負的清潔餐具的工作外包給其他專業公司進行而已,是其自主選擇的經營方式。無論采用自己的餐具還是消毒公司的餐具,餐飲業經營者提供的餐具均應是符合衛生標準的。餐飲業經營者不能用提供不收費的自己清洗的餐具和收費的專業公司清洗的餐具讓消費者選擇的方式進行心理暗示,這使消費者容易采用收費的專業公司清洗的餐具。歷下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20日晚,記者電話采訪了該餐館負責人,她表示,餐館還未看到判決書,拒絕對案件結果發表意見。(徐潔)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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