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訪
十多分鐘時間 就賣出五張碟
“你不會是記者吧?要是被記者曝光我們就慘了!最近風聲很緊,賣這種光碟提心吊膽,嚇死了。”昨日,記者在華強北一帶暗訪時,非法出售香港藝人不雅照光碟的小販這樣說。
一小販一天賣碟兩百張
春節過后,記者不斷接到報料稱,有幾十名非法出售香港藝人不雅照光碟的小販,在華強北商業街上公然叫賣。這些非法小販聚集在商業街已經有很多年了,春節前,這些人就公然出售這些光碟,雖然有關部門也進行過打擊,但屢打不盡,且愈演愈烈。昨天記者在華強北商業街對此進行了暗訪。
昨天中午12時許,記者來到深圳通信市場遠遠看到,市場的大門口站著六七名小販,對過往行人低聲叫賣:“光碟光碟,最新版的光碟。”記者停下腳步和她們聊了起來。
“碟里面都是些什么東東?”
“你還不知道呀,這種碟是香港明星的裸照,你看看就知道了。”一名女小販向記者推薦。
“那多少錢一張?”
“這種碟是目前市面上最流行的,要比一般的碟貴很多,光照片的碟每張50元,帶動作的每張80元。”
這名女小販告訴記者,春節前她每天能賣出300多張這樣的碟,雖然現在查得很嚴,但每天也能賣出200張。記者看到她的同伙不時地向過往行人兜售,僅十多分鐘就賣出去了5張碟,買碟的大都是年輕人。
交易地點比較隱蔽
離開通信市場,記者又來到格蘭德大酒店附近暗訪,所見情形如出一轍。14時剛過,記者在格蘭德大酒店門口徘徊。一個大約50歲左右的婦女,打著傘從記者身邊走過,邊走邊低聲問:“碟要不要?”
“能不能演示一下?”
“年前都能演示的,現在風聲太緊了,要是遇到記者那就更麻煩了。”老婦女警惕性頗高。
“萬一被抓住那就慘了。”老婦女又說。
老婦女往四周看了一下,拉著記者來到一家酒店的5層走廊,從隨身的提包里迅速拿出一張包裝盒是軟件的光碟,她對記者說,我看你比較實誠,就賣40元。
隨后,記者又跟蹤另一名賣光碟的男子,只要有買主,他就會把買主帶到一個偏僻的地方交易。記者算了一下時間,每次交易的時間不超過一分鐘。
在半天的暗訪中記者發現,在華強北商業街賣光碟有幾十名男女,其中一名抱小孩的,站在一個旗桿下的婦女引起了記者注意。記者看到,其他小販賣碟之前都先要到旗桿下找她耳語一番,然后她將光碟交給小販。經過記者的觀察和從個別賣光碟小販口中得知,她就是小販的上家,小販找到目標后,從她這里取貨,然后再賣出去。
說法
警方:不雅照是淫穢物品
不雅照事件中的照片其實就是淫穢物品。昨天,記者就此采訪了深圳市公安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無論是否源頭傳播者,只要是有目的、大面積地向公眾散布淫穢物品的行為均要被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警方可對責任人實施刑拘。
針對不雅照事件中的照片如何定性,該負責人稱,這批照片暴露尺度已到了極限。照片中的當事人(不管是不是演藝界明星),性器官和性行為均赤裸裸地呈現,按照我國法律界定的標準,這種照片已經屬于淫穢物品。但如果對這些照片進行打馬賽克或者剪裁處理,使重點部位不予暴露,則不屬于淫穢物品。
他介紹說,散布傳播淫穢照片首先會觸犯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傳播的淫照數量大、面積廣、涉及人員多的,還違反了我國的《刑法》,要負刑事責任。
律師:賣淫照牟利可判刑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徐興武告訴記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二條規定,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刑法》三百六十三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而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記者 張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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