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3日電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十二日重審許霆利用銀行自動柜員機故障,提取十七萬五千元,被判終身監禁的案件。檢察機關出示新證據繼續指控許霆犯有盜竊罪,而許的辯護律師仍做無罪辯護,期間柜員機是否視為金融機構、銀行是否有過失乃至瀆職、許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等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綜合香港大公報報道,許霆在自辯時推翻了其之前的多次供述,稱自己取款僅是想先替銀行保管這筆錢,事后會歸還銀行,他同時還否認事后潛逃。
許推翻之前供述
據廣州市檢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許霆伙同郭安山(已被判刑1年)來到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廣州市商業銀行ATM提款機,利用銀行系統升級出錯之機多次取款。至4月22日晚11時30分止,許霆共提取現金17.5萬元人民幣。之后,攜款潛逃。檢察機關認為,許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庭審期間,檢察機關出示了多份新公訴材料,包括涉案銀行負責報案的保衛部副經理黃敏穗、個人銀行部門經理盧剛、許霆的主管領導趙部長等筆錄,其中盧剛與趙部長在許“潛逃”期間都有勸他趕快到公安機關自首,但許霆在對被指控的取款行為基本沒異議的同時,辯稱自己是想替銀行先保管這筆錢,事后會歸還銀行,并不承認自己有“盜竊”的故意,加上因為在回家路上丟失了5萬元,同時買彩票、還債及日常開銷花費了不少,所以要在外做生意賺了錢后才好還給銀行。
辭職一路揮霍 否認“事后潛逃”
“結果我等了一段時間,他們沒有來!痹S霆說,23日繼續到單位上班,但由于22日晚累得不行了,一下子睡過頭,遲到40分鐘上班。在23日上午11時見到領導趙部長,但始終未提及取款一事。“當晚我就想回老家了。怕他們找來,說不清楚,當時挺害怕,為了避免麻煩,我就以家里有事為由向領導提出辭職。”
24日上午9時,許霆就隨身攜帶17萬多元匆忙趕到長途汽車站,下午3時,搭乘大巴回老家陜西。到達鄉下后,他卻不敢直接回家,在一家賓館住一晚后干脆在自己村附近租個房子“混日子”。至于錢的流向,許霆說在回家路上被偷了5萬元,700元買了個新手機,7000至1萬元用來買彩票,給其老師還債5000元,給其親人留下2000元。另有一筆錢據稱做生意讓人騙了,至被捕時他已將所有取款揮霍一空。
許霆坦承“我錯了”,不認為自己“事后潛逃”,強調一直都想退錢給銀行,“我會叫家人還了這筆錢,好讓自己問心無愧”。他也直言銀行也有過失,若不是柜員機故障問題的“誘惑”,“我也不會做如此荒唐之事”。他最后更起身向旁聽席回頭“感謝大家”,稱其實自己對判決的輕重已無所謂了,希望通過該案作為“典型”,可讓銀行今后對老百姓負責,提高安全,更希望法制部門及專家進一步完善法律。
“銀行過失”成爭論焦點
許霆的辯護律師吳義春與楊振平也認為許的行為并不屬于盜竊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錯的柜員機的配合下,進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請求由許霆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而柜員機是否視為金融機構、銀行是否有過失乃至瀆職也成為庭審中的爭論焦點,楊振平稱,涉案的柜員機作為物證至今仍沒有權威的技術鑒定,如此對被告“很不公平”,而且銀行在該案也存在過失的責任。
吳義春則指出,許霆主觀上并非非法占有,取款動作也始終沒進入過金融機構,“取款時是正常、公開進行,并非秘密竊取,因此不具有盜竊的條件”;其所實施的行為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且行為本身不符合任何侵犯財產犯罪的構成,應當依據法無明文即無罪的原則,對許霆做出無罪判決,不能對相關條文做出擴大和類推的解釋。
但檢察機關反駁稱,許霆非法占有的目的明顯,而不像其所稱是“為了保護銀行的財產”,因為作為一個心理正常的成年人,許霆應當明白發生本案這種情況時,他完全可以打電話告知銀行或告知單位的領導,而柜員機出錯是記帳的錯誤,完全沒有必要將錢取出來保護,況且他在完全有充分的時間報案的情況下匆匆逃離了廣州。此外,明知其銀行卡內只有170多元,但在發現銀行系統出錯時即產生惡意占有的故意,還告知他人犯罪,惡意取款17.5萬元而非法占有,且得手后潛逃并將贓款揮霍花光,其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控方:許辯解不實
檢察機關同時認為,許霆的行為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其盜竊的資金是屬于柜員機里面的資金,這是屬于盜竊金融機構,但這與盜竊傳統金融機構是有區別的,因為柜員機是無人監管的,是自動服務的;而從其盜竊手段看,并不是以外力破壞柜員機的,而是利用柜員機的程序錯誤而予以盜竊。但是,許的行為也具有一些從重處罰的情節,他多次惡意取款,并且在案發后潛逃一年之久,而在今天庭審中還推翻了其之前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辯解不實,態度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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