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大部分農民工來說,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安排其實已很難與“養老”扯上邊,更多時候像是一種“強迫儲蓄”
新聞背景
今年春節前夕,珠三角洲等地帶一些回家過年的農民工辭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區的農民工退保率甚至高達了95%以上。連日來,這種農民工集體退保風潮引起了《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實際上,歲末年初農民工的“踴躍退保”在一些地方已經持續了好幾年。而其所反映的,恰恰正是我國養老等社會保險制度的若干缺陷與破綻。
社會政策的制定也有其必須遵循的基本倫理,而政策的公開目標與實際效果名實不符是很犯忌的。對于大部分農民工來說,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安排其實已很難與“養老”扯上邊,更多時候像是一種“強迫儲蓄”。
就現行社會保險政策而言,有兩點規定對流動性很大的農民工是極為不利的:其一,在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薄皞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逼涠,在2001年勞動部頒布的《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
以上規定意味著,農民工必須至少在一個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如果流動,則只能帶走“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因為絕大多數農民工實際上不可能在同一個地方工作15年,所以他們選擇了參保后又退保,大多數人當年就拿走了他們“8%”的“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而“20%”(一說農民工在廣東是10%)的“企業繳費部分”則為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了貢獻了。有研究表明,廣東省農民工退保率“長期維持在95%以上”。廣東省將近600個億(2004年數),約占全國五分之一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累計結余”應該從中獲利甚多,但據說這一切都合理合法。
其實不然,在2006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中央政府已經充分考慮到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問題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其一,對農民工而言,參保應該按“緊迫性”進行排序,“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而對養老保障的說法則是“逐步解決”;其二,文件要求,“要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保險關系和待遇能夠轉移接續,使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準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這段話顯然就是針對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已知缺陷。當提出的問題沒有解決以前,“急躁冒進”也明顯違背了上述文件精神。
那么,在現實條件下,有沒有辦法解決這些問題,使農民工享受養老保險的愿望能夠早日實現呢?現在一般的思路往往寄希望于“全國統籌”,但這可能是一個十分遙遠的事情。據有關人士透露,正在審議和修改的社會保險法,也只是提出了盡快實現“省級統籌”的比較現實的目標,這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的養老保障仍然起不了作用。
然而,如果換一換思路,前景未必那么悲觀。事實上,經過近年來學界和政府的有關專家學者多次討論,目前已經有了三個很有價值的方案:
其一,農民工在一地工作并由其雇主一起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到流動時,可到當地的社會保險局辦個結算手續,繳費記錄由當地妥善保存。農民工在不同地區工作,都會留下繳費記錄。等到退休年齡時,不同地區都按記錄和當時當地的養老待遇水平給付其養老金。另外,在中央和省級建立專門的核算中心,這樣,農民工就可以在其退休后的定居地領取養老金,然后再由中央和省的核算中心進行結算。因為中西部地區的社會保險支出都依靠中央財政補貼,所以毋須擔心地方政府“賴賬”,F在的電腦資訊如此發達,所以在技術上應該沒有太多問題。
其二,在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設立農民工的個人賬戶,其工作地的雇主及雇員本人直接按月將保險費繳入這個賬戶,到退休回家安度晚年時由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按月向其給付養老金。實行這個辦法的好處是四處流動都不怕,反正積累的資金都存儲在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但也有困難,主要是誰來保證按時繳費,工作地的社會保險局應該沒有積極性來管這件事,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也不可能跟著農民工流動的足跡四處收費。
其三,農民工及其雇主按月向工作地的社會保險局繳納養老保險費,滿一年后由收費的社會保險局給農民工開出“保單”,農民工到退休年齡憑單領取養老金。這個辦法上海正在實施,但其缺陷是將來兌現時可能會很麻煩,而且可能難以做到按月給付。
當然,以上辦法并非盡善盡美,但可以在進一步完善方案后,盡早實現農民工未來的養老保障,而毋須等待目前還像“畫餅”一般的全國統籌。
作者唐鈞 系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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