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速讀: 近期各種媒體競相報道的“許霆惡意取款案”,在全國掀起軒然大波。無獨有偶,“許霆案”的另一版本在昆明上演:從電信營業(yè)廳買來的一張普通百元充值卡,為電話充值后,卡上的資費卻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在為公用電話無數次充值后,而卡上的百元話費卻一分錢不少。這等天方夜譚的“好事”,真實地“砸”在了從巧家縣農村來昆明經營通訊店的陳明應、饒金桃夫婦頭上。當然,砸下來的還有一個涉嫌盜竊的罪名。陳明應夫婦是偶然發(fā)現這一天大秘密的,之后夫妻倆就如獲至寶地將這些“神奇卡”當做“搖錢樹”,在街頭四處招攬“生意”,干起了代話吧電話充值的“業(yè)務”。短短兩個多月時間,陳明應夫婦及其他知悉該秘密的人為千余部電話提供“特殊充值”服務,金額共計40多萬元。東窗事發(fā)后,昆明警方將陳明應夫婦抓獲,目前該案已偵查終結。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向盤龍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于該案的復雜性、特殊性和代表性,案發(fā)至今受到極大關注。
買來充值卡發(fā)現大秘密
陳明應今年36歲,他和妻子饒金桃是昭通市巧家縣蒙姑鄉(xiāng)拖坑村人,多年前來昆明務工,夫妻倆打工掙到錢后,在昆明盤龍區(qū)金辰街道辦事處三竹營村開了“吉祥通訊”店,并對外兼營公用電話生意。
去年1月,陳明應與朋友到麗江游玩,從當地中國電信香格里拉營業(yè)廳里買了一些電話機及幾張面值為100元的充值卡,準備帶回昆明銷售、使用。陳明應回到昆明后,像往常一樣給自家電話充值。可按照語音提示程序操作后,多次輸入話費卻怎么也充不進去,而且電腦語音每次都提示說充值無效。會不會還要輸入區(qū)號呢?陳明應通過自己的小靈通再次輸入區(qū)號后,還是傳來話費充值不成功的語音提示。一個偶然機會,陳明應夫婦在電信查詢話費時,卻驚奇地發(fā)現自己的電話平白無故地多出了100元話費。
充值卡竟能無數次充值
電腦語音提示明明說充值沒成功,那電話里的錢又是怎么跑進去的?陳明應夫婦頓時糊涂了。于是,夫妻倆又用同一張卡為另外一部公用電話充值,他們驚奇地發(fā)現,電話里確實又多出了100元話費。
面對這張“神奇卡”,陳明應夫婦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于是又用買來的其他卡輸入密碼后在其他電話上充值,雖然電話語音提示說充值沒成功,但一查詢卻充值成功了,而充值卡上面的100元錢依然還在,反反復復,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陳明應想,電話充值卡又不是偷來搶來的,是自己通過電信部門合法買來的,用里面的話費不犯法。就這樣,陳明應夫婦發(fā)現這一重大秘密后,一直沒有及時向電信和有關部門反映,據稱而是將這幾張卡扔了。據陳明應講,在昆明還有其他人知道這一秘密,也在利用這種“神奇卡”獲利。
為自家電話充值上萬元
面對這幾張神奇電話充值卡,陳明應夫婦經不住誘惑,想著怎樣才能變現成鈔票,自己的話吧又用不完這么多話費,怎么辦呢?他們開始對外招攬生意,對一些不明真相的公用電話經營戶謊稱可以用很優(yōu)惠的價格為他們提供話費充值服務,不明真相的經營者紛紛接受了他們這一特殊的服務。
后經警方查明,自去年1月到3月期間,陳明應、饒金桃夫婦分多次使用兩部小靈通,用7張電話充值卡為自己店鋪里的一部公用電話反復充值,僅該部電話的充值金額就達1.3萬多元。
為千余部電話充值牟利
陳明應、饒金桃夫婦開始印制名片,向昆明市內的許多話吧散發(fā),廣招業(yè)務,為話吧充值。
后經警方查明,自去年1月27日開始到3月21日,有人在昆明市上馬村、百龍寺、火車站、龍泉鎮(zhèn)小莊村等地,使用手機和小靈通等十多部電話,分無數次為公用電話經營者提供代充值電話費服務。短短兩個多月時間,有人為昆明市一些公用電話經營者的公用電話反復非法充值,被充值的電話共計上千部之多,充值金額累計達40多萬元。
檢察機關起訴稱,在兩個多月時間里,犯罪嫌疑人為千余部電話充值話費高達40多萬元(有待查證),給云南省電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夫妻倆雙雙被提起公訴
陳明應、饒金桃夫婦的所做所為被云南省電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察覺,于去年3月19日到昆明市公安局經文分局報案。而在電信部門報案后的幾天時間里,陳明應、饒金桃夫婦依然還在四處開展電話充值業(yè)務獲利。
去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陳明應、饒金桃夫婦在寧蒗彝族自治縣一加油站內被抓獲,并被昆明市公安局經文分局刑事拘留。經盤龍區(qū)檢察院批準,于去年5月10日被依法批準逮捕。8月9日,昆明市公安局經文分局以陳明應、饒金桃涉嫌盜竊罪,向盤龍區(qū)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盤龍區(qū)檢察院受理后,審查了部分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于12月25日再次向盤龍區(qū)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盤龍區(qū)檢察院審理認為,自去年1月至3月間,被告人陳明應、饒金桃夫婦反復對千余公用電話進行非法充值,充值金額共計40多萬元。被告無視法律,以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電信卡充值,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今年1月28日,盤龍區(qū)檢察院向盤龍區(qū)法院提起公訴。
本報將繼續(xù)關注此案。
- 律師說法
到底是“盜竊”還是“不當得利”
陳明應、饒金桃夫婦的違法行為屬于“盜竊”還是“不當得利”呢?對此,記者采訪了法律界人士。
云南星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理乾律師認為,不論從我國刑法原則還是從司法解釋上分析,被告人的行為都不能構成起訴書上所謂的盜竊罪。被告人的案中行為,最為適用我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王理乾認為,被告人用的電話充值卡(續(xù)費卡)是在中國電信營業(yè)廳合法購買,密碼是其充值卡上本身具有的,而被告人用以充值的手機號碼和手機信號均是“受害人”(指民法意義上的)中國電信部門合法賣出的。被告人公開使用“受害人”合法賣出的手機或電話號碼、電話信號、電話充值卡,所用的也是“受害人”所提供的充值密碼給其本人及他人經營的話吧座機充值,充多少值、充多少次都是電信部門機器認可的,而不是被告人秘密偽造的電話充值卡、充值密碼、電話信號和電話號碼來充值的。
王理乾分析說,被告人所得利益是有法律及合同上根據的,發(fā)現一卡能多次充值情況后,被告人主觀上只認為出現這種問題是其本身機器故障,被告人行為才失去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據,其所得的利益(充值費)是中國電信部門受到損害的前提下獲得的,顯然屬于“不當得利”。被告人于是與中國電信部門之間形成了“不當得利”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國電信部門也就變成了債權人。
云南一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易蜀有不同看法,他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是被告人所發(fā)出的每個指令都得到電信部門電腦系統的確認,而且所持電話充值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并不是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的,充值后電話卡上的錢不下賬,電信部門也應該負有很大責任。法院到底是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還是適用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作為處罰標準,值得法律界人士探討。(記者 夏體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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