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于市場價格購買了本單位商品房,廣東省信托房產開發(fā)公司副總經理謝某被公訴機關指控其利用職務便利貪污房款差價28.8萬元。此案日前在越秀法院受審,而前一天,該公司另一位副經理王某某也因同一事由被控貪污45.5萬元。
指控:
倒簽購房合同逃避審批
據(jù)悉,廣東省信托房產開發(fā)公司是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子公司,1999年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為國內首例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案,被稱作“中國第一破產案”。此后,破產清算組進駐,接管破產企業(yè)。
被告人謝某,男,62歲,廣東開平人,大學文化。1992年起,謝某擔任廣東省信托房產開發(fā)公司的副總經理。2006年6月14日,謝某被檢察機關召去說明情況,第二天被羈押,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審。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8月份,也即廣國投破產清算期間,廣東省信托房產開發(fā)公司副總經理謝某利用職務便利,采用倒簽購房合同的手法,逃避破產清算組的審批,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了該單位位于寺貝通津1號之六1801一套商品房,該套房子面積120多平方米,購入時只花了47萬元,而按當時的市場價計算,價格應為76萬多元,謝某貪污差價28.8萬元。
公訴機關稱,按照規(guī)定,破產資產的增減都必須經過破產清算組的審批同意,謝某于2001年8月購買該房產,但購房合同日期卻簽為1997年6月,即在破產清算組成立之前,以此逃避破產清算組的審批,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辯解:
買房行為是基于公司決議
昨日上午,戴著眼鏡的謝某一身便裝前來受審。庭審時,謝某稱他的買房行為是基于公司“盡快變現(xiàn)的決議”,并不構成貪污罪。謝某稱,2001年前后,公司經營已完全陷入困頓境地,水電費都無法繳納,各個債權人紛紛前來討債。2001年3月6日和9日,公司前后兩次共20人到會召開了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將公司現(xiàn)有資產盡快變現(xiàn)”,盡快將空置商住樓出售和低價讓利給員工。
謝某表示,當時公司決定將寺貝通津的10套商品房定價3800元/平方米出售,共賣出了8套,有3套為本單位員工購得(包括其本人的1套),另外5套則出售給了其他購房者。謝某稱,當時出售房產是為了變現(xiàn),已征得了破產清算組的同意,而合同上的簽字日期等是單位早已擬好了的。
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記者 曹晶晶 實習生 王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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