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質疑:上傳艷照按“點擊率”量刑理由不足
2008年03月06日 04:32 來源:新京報 發表評論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因上傳淫穢圖片觸犯刑律的案件。被告人羅某指使三位下屬通過手機wap業務傳播淫穢圖片,經過鑒定,共上傳28張圖片,點擊率達25萬余次。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被告人有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據北京電視臺報道)。
在常人眼中司法解釋是嚴肅的,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司法解釋也會以嚴肅的面目“忽悠”一下人。在筆者的理解中,以點擊數量刑就是司法解釋“忽悠”大眾的一個體現,因為點擊數是否客觀真實,其社會危害性是否實際存在,是一個近乎無法證明的事實,一旦執法者真的以此為依據執法時,將會發現自己陷入了一個難以證明的“尷尬”境地,使得執法無以為繼。
從表面看,點擊率是一個客觀真實的標準,據此定罪仿佛并無不當,但是仔細分析一下,就可能發現:何以證明網站的點擊數是真實的,而不是網站為了吸引眼球的“虛晃一槍”?何以證明這樣的點擊是有效的點擊,而不是對方的電腦中了木馬后的無效點擊,我們可以找到這幾萬臺電腦一臺臺證明嗎,畢竟法律所保護的是人,而不是木馬?要知道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在公訴人,司法解釋以這樣近乎不可能完成的標準作為打擊犯罪的標準,不知司法者如何調查取證、定罪量刑。
其實,類似的問題并不是孤例,一些司法解釋條文合乎形勢的出臺了,但是我們卻往往發現很長時間里一次也沒有適用過。很多時候,這是司法與執法共識的體現。但是這樣的共識也是容易破壞的,于是就出現了司法解釋與較真的執法碰撞而出現的尷尬,公安機關真的將點擊數作為犯罪依據起訴相關當事人了。此時我們應該譴責的不是司法解釋者,而只能感慨于執法的機械,因為其沒有看到條文背后法治的尊嚴,但法治可能如此機械的執法嗎?
□鄒云翔(江蘇 檢察官)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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