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動局規定拒絕就業三次將停發失業保險金
2008年03月08日 11:18 來源:京華時報 發表評論
今后,無故拒絕工作的“懶漢”將無法享受到失業保險金。昨天,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執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出現的問題,發布通知說明,本市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三次不接受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職介機構介紹的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并取消其在本次失業期間再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資格,但其未領取的期限予以保留。
市勞動保障局就業處方面還透露,對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連續兩個月無故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未領取的期限予以保留。失業人員未就業的,可提出書面申請,恢復其發放失業保險金等失業保險待遇。
由于單位原因應繳而未繳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要求補繳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補繳期間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等,經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可以補繳失業保險費。
企業干部(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和事業單位的女干部,50至54周歲期間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后,根據個人意愿,單位可以將職工檔案存放到市、區職業介紹中心和人才服務中心,個人可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也可以按照規定將職工檔案轉移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個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條件的,由社保所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等失業保險待遇。
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在其刑滿、假釋、緩刑、監外執行、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后,未就業的,持相關證明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趙鵬)
【編輯: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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