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包二奶”現象可謂屢見不鮮,“重婚納妾”甚至成為某些“成功男人”到處炫耀的談資。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周紅玲提交了專門議案,建議對“包二奶”現象進行更明確的定義并加以嚴懲,她建議將原《刑法》第258條修改為:“有配偶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穩定同居關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在固定住所長期共同生活,除以下情形外,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被拐騙的婦女;2、因自然災害生活難以維持,被迫外流,為謀生而與他人重婚的;3、因配偶長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而重婚的。”(3月10日《新聞晨報》)
“包二奶”是一種丑惡的社會現象,但如果為了嚴懲這種行為,而將“包二奶”的危害擴大化,等同于“重婚”,并采取刑事處罰,恐怕未必有現實意義。因為畢竟“包二奶”的行為當中,并非完全都是錢色交易,里面也可能存在著真情實感的一面,有些可能是因為屢屢離婚不成而去“包二奶”,還有一些,則是一失足干出了傻事,但為了對女方負責,不得不長期包養。另外,一些“包二奶”者是對兩個家庭都負責,其社會危害并不是大到必須要刑法來處罰的地步,還有些包養,也不過是一年去幾次而已。如果硬要將“包二奶”者繩之以法,判處兩年有期徒刑,這對合法的妻子以及“包二奶”者的子女來說,也未必是一種補償,甚至可能是另外一種傷害。
就“包二奶”的行為而言,最大的受害者是具有合法地位的妻子,那么,法律首先要考慮到該如何安撫受害者。筆者以為,最好的舉措應該是加大經濟補償,之所以應該加大經濟補償,是因為“包二奶”者是有過錯的一方。我國目前的《婚姻法》并沒有“包二奶”就應該“凈身出戶”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不法行為時,才可以剝奪對方的財產權。而夫妻一方有第三者的情況并不在此范圍之內。目前具有合法地位的妻子在丈夫“包二奶”后,主要的經濟補償來自于“精神賠償”,這樣的規定是難以起到保障受害者的作用,同時,也難以對“包二奶”者起到警示和遏制作用。
筆者以為,修改《刑法》不如修改《婚姻法》,如果在《婚姻法》中加入有“包二奶”過錯的一方,在離婚的時候,無法享受家庭的財產平等擁有權,或者是只能擁有極少的家庭財產。換言之,一旦“包二奶”被妻子發現,就有可能“凈身出戶”,那么,這樣的規定不僅能對具有合法地位的妻子起到撫慰的作用,同時,也能讓“包二奶”者有后顧之憂。有些“包二奶”者可能并不害怕兩年的有期徒刑,有錢有權者,在監獄里想想辦法,弄個保外就醫,也絕非難事,但他們肯定害怕自己變成窮光蛋。
如果不方便修改《婚姻法》,那么也有必要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做出新的司法解釋,應該明確“包二奶”的行為也屬“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不法行為”之列。畢竟,“包二奶”的費用其實都可以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歐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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