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一部針對性騷擾問題的司法解釋建議稿被提交討論。多名代表委員提出應該完善禁止性騷擾的相關法律。在這份專家建議稿中,首次明確提出用人單位在預防和制止性騷擾問題上要承擔責任。
性騷擾案一半以上原告敗訴
記者了解到,這份建議稿是對20名女性性騷擾受害者,及部分受害者的同事、親屬、律師、法官訪談調研基礎上產生的。2005年我國修改了《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把“性騷擾”寫進了法律,增加了禁止性騷擾的規定。但在實踐中,一直存在著立案難、取證難、賠償難等問題。這20例性騷擾案件中,一半以上都以原告敗訴而告終。
今年,中國法學會反對家庭暴力網絡聯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草擬了《人民法院審理性騷擾案件時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專家建議稿。今年參加全國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李清林、全國政協委員尚紹華,將這個建議作為議案及提案,提交到了兩會討論。
專家建議稿中,對受害者取證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減輕了受害者的取證難度。在證據收集方面,規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應當主動依職權搜集證據”。
在證據采用方面,建議“對于受害人通過偷拍、偷錄等方式獲得的證據。如果只在形式或來源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就不應將其視為非法證據”。
“騷擾者受害者同時被處理了”
據專家建議稿執筆人、中國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教授唐燦介紹,職場是性騷擾的高發區。
唐燦舉例說,在一起嚴重的性騷擾案例中,騷擾者被單位開除,但單位對被騷擾的女性沒做任何撫慰工作,被害人被單位、警方一次一次叫去做質詢、做證人,這些都完成后,就不再有人關心她了。從此以后,被害人在單位不能獲得轉正,單位對她不利的輿論非常多,領導對此置之不理。兩年后,這名女子選擇了辭職。
“受害人對我說:我在單位里,就是一個作證的工具,而不是一個受害人。她對事件結果的看法是:不是騷擾者一個人被處理,而是騷擾者、受害者同時被處理了。”
唐燦認為,某些單位在處罰騷擾者的同時,還表現出對受害者在道德、精神上的歧視和責備。
調查顯示,一些在初期僅僅是輕微騷擾的行為,因為缺乏必要的和公正的投訴、處理制度,最終發展成嚴重的性騷擾,導致惡劣后果。在多起對性騷擾被害人實施報復的案例中,騷擾者可以肆無忌憚地動用本單位或外單位的社會資源、權力資源,對敢于聲張的被害人進行打擊報復。
建議單位賠受害人6個月工資
本次專家建議稿組織者之一、中國法學會反對家庭暴力網絡主任陳本建認為,通過給用人單位增加責任的方式,可適當降低女性在職場中遭遇性騷擾的可能性。
專家建議稿中,首次對用人單位的責任提出了規定:“勞動者在求職或執行職務過程中遭受性騷擾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用人單位證明自己采取了預防和制止措施,才可免責。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盡到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職責,致使性騷擾事件發生,應向受害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建議稿甚至將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具體定為不低于受害人月工資收入的6倍。
建議稿中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受害人遭遇的補救責任,如“受害人因拒絕性騷擾被調崗、調換工作地點、降低待遇、降級、撤職等的,用人單位應予以糾正。因拒絕性騷擾而被解雇、開除、辭退或被迫辭職的,受害人要求復職的,用人單位應予以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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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近三成女性有過“被迫”身體接觸北京市的一項調查顯示,接受調查的女性中有超過70%的人受到過性騷擾,54%的人聽過黃色笑話,29%的人遇到過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在不情愿的情況下與他人有過身體接觸,8%的人曾被他人偷窺,2%的人遇到過電話騷擾。
定義什么是性騷擾
此次建議稿制訂過程中,專家建議從兩方面對性騷擾進行定義。
1.一般定義是指違背他人意愿,以肢體行為、語言、文字、音像、電子信息等方式實施的與性有關的侵權行為。
2.職場性騷擾特有定義雇主或者上級對勞動者、求職者實施性騷擾,并以此作為勞動關系成立、存續、變更、崗位分配、報酬、考核、晉升、降職、調動、獎懲等條件的,以及任何人在勞動者執行職務過程中,對其實施性騷擾,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環境的,均應被視做職場性騷擾。
案例女模特訴某美院
2005年8月,北京某美院一名女性頭像模特對一名男學生和美術學院提起性騷擾之訴,朝陽法院受理了此案。女模特起訴稱,這名男學生在教室單獨為她作畫時實施了不軌舉動,美術學院沒有盡到預防和制止的職責,違反了不得單獨作畫的規定。女模特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6000元。后在被告的強烈要求下,雙方和解,原告同意撤訴。
借鑒國外怎么做
在美國,相關法律要求大公司一定要建立專門的針對性騷擾的制度,包括制定規則,投訴受理機構和投訴程序等。一旦公司發生了性騷擾案件,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因為公司沒有創造一個公平的無傷害的環境。(記者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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