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9日,原儋州土地管理局與原儋州那大辦事處紅旗管區福龍村簽訂《征用土地協議書》,征用該村集體土地234.32畝,用于興建南茶公園。按約定,福龍村應得土地補償費176.5萬余元,安置補助費164.2萬余元,青苗補償38.5萬余元,其它附屬物補償9.9萬余元,共計389.3萬余元。之后儋州國土局分三次撥款到紅旗管區賬戶。
葉X仙得知后,想跟福龍村借款用于基建工程。1993年12月28日,葉X仙先后與鄧亞東、葉水強、葉亞東聯系,提出借款300萬元去承建儋州永通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永通大廈基建工程。在葉X仙許諾工程搞好給好處費的情況下,葉水強、葉亞東、鄧亞東不向管區報批同意,也未經村民小組討論同意,鄧亞東唆使葉水強、葉亞東將款借給葉X仙。
當年12月29日,葉X仙用方格信箋書寫借條:借福龍村土地款(人民幣)叁百萬元。葉亞東預先寫好一張收據:收到管區付福龍村土地款300萬元。隨后葉X仙、葉水強、葉亞東一起到管區辦公室辦理領款手續。葉水強、葉亞東要求葉X仙以管區函頭信紙重寫借據,并要求鄧亞東作見證人簽名蓋私章。
當年12月30日,葉X仙、葉水強、葉亞東要求鄧亞東在借據上寫“管區擔保”四字并加蓋公章,鄧亞東照辦,并要求葉水強、葉亞東在借據上簽名按指模,同意借款。隨后由鄧亞東開出300萬元現金支票交給葉水強。葉水強從那大信用社把300萬元征地款轉入葉X仙以葉水強名字開設的存折賬戶,再把存折交給葉X仙。
尚有98萬元至今未能追回
案發后,葉X仙于1994年1月至7月分五次共退給福龍村202萬元,尚有98萬元至今未能追回。可由于種種原因,此案一直沒有得到處理。2007年6月6日,鄧亞東等3人被刑拘。
身陷囹圄3案犯互推責任
葉水強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挪用公款罪的主體不適格,不能以共同犯罪論處,其只應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鄧亞東辯稱,自己沒有唆使葉水強、葉亞東把300萬元借給葉X仙;自己不是主犯,不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葉亞東對指控無異議。他說,葉X仙想借款承包工程,并答應工程搞成后,一定關照他、葉水強和鄧亞東。3人同意了。但在葉X仙拿到現金支票后,他和葉水強反悔,又不想借了。鄧亞東當時說以管區名義擔保還怕什么,于是,鄧亞東就在借條上寫上“管區擔保”并加蓋管區公章,還要求他和葉水強在借條上簽名。
葉X仙證實,1993年他準備承建工程,急需資金,經鄧亞東做葉水強、葉亞東的工作,且他承諾借款兩個月,按銀行利息付,工程搞成,一定回報他們三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3人為謀取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土地征用補償費用300萬元給葉X仙用于經營活動,造成98萬元尚未追回,數額巨大,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鄧亞東是主犯,葉水強、葉亞東系從犯,依法均應減輕處罰。3被告目前已上訴至省中院。
3被告人小檔案
鄧亞東,男,1953年11月出生,儋州人,漢族,高中文化程度。1985年至1994年任原紅旗管區文書兼會計。
葉水強,男,1947年4月出生,儋州人,漢族,小學文化程度。1980年到1994年任原福龍村村長。
葉亞東,男,1961年8月出生,儋州人,漢族,初中文化程度。1992年至1994年任原福龍村副村長兼會計。(林書喜 吳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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