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拓展訓練、團隊建設活動為各大公司所青睞,其中不乏騎馬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但單位組織的此類活動能否納入工作范疇,在此類活動中受傷能否算作工傷?這成了一個備受爭議的新問題。3月26日上午九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員工郎某訴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請求撤銷《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案。
法庭上,雙方對這一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原告的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北京市外企人力資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了庭審。
原告郎某訴稱,其為北京市外企人力資源公司外派到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部的員工,雙方簽有勞動合同。2007年7月20-21日,郎某根據寶馬公司的工作安排,參加寶馬(中國)和華晨寶馬銷售部共同舉辦的銷售團隊建設活動,并在該活動內容之一的馬術訓練中受傷,經北京軍區263醫院診斷為T11錐體壓縮性骨折。
2007年8月,北京外企人力資源公司以單位申請的形式向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做出非工傷認定,理由為:騎馬是娛樂活動,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因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五款。2007年12月,原告對此申請復議,朝陽區人民政府維持原結論。
原告認為,本次銷售團隊建設活動是寶馬(中國)汽車貿易公司銷售部例行的一項工作安排。原告作為該公司銷售部的工作人員,服從工作安排,參加此團隊建設即為執行工作職責,是原告的工作內容之一。原告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的工傷認定條件,應認定為工傷。被告作出的《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被告辯稱,盡管寶馬公司銷售部安排的活動以“團隊建設”為名,但從其內容來看,主要是在娛樂建設場所進行鐳射射擊、騎馬和打高爾夫等活動,其活動純屬娛樂健身和旅游性質。從外企服務公司派遣郎某到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工作范疇并不包括這些娛樂健身活動。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商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職務有關的活動的時間應認定為“因公外出期間”,但不包括外出游覽、娛樂、購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時間。因此,郎某參加的活動不能認定為工作原因,其受傷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就該次團隊建設活動是否屬于工作性質,原告在法庭上出示寶馬公司加蓋公章的說明,證明該團隊建設活動是寶馬公司安排并由公司付費的年度活動。該公司《團隊建設指南》中也明確寫明,活動目的是改善團隊溝通協作,促進公司核心價值,包括:信任、相互理解、合作等。原告認為,這與娛樂活動的享樂目的截然不同。同時,對于該活動,該公司銷售部人員沒有特殊情況都要參加,也證明了工作性質。原告同事還作為證人在法庭上就活動情況出庭作證。
被告則指出,工傷認定中勞動者所受傷害應該是與工作直接相關的。騎馬、高爾夫等高級娛樂項目與銷售工作毫不相干,該項活動是寶馬(中國)與華晨寶馬銷售部共同組織的,除具有娛樂性質外,還具有聯誼性質。從調查的情況看,該項活動是可選擇參加的,其中騎馬和高爾夫也是可選擇的,說明團隊組織性不強,因此不具有工作應具有的強制性,只能說是具有福利性質的活動,不能納入工作范疇。
被告還表示,工傷保險機構不是慈善機構,而是對保護勞動者利益的機構,如果這類活動都納入工傷保險范疇,則與工傷保險的立意是相違背的。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作者:王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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