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他用錘子砸碎別人頭骨,身為農民的父親自學法律為有罪的兒子做無罪辯護。3年前,他們帶著“無罪”光環獲得國家賠償。1年前,目擊證人讓案件發生逆轉。昨天,一紙生效判決終于讓傷人者認罪領刑,而國家賠償金也正在追回中。
A、案發:混戰中錘子砸
40歲左右的徐弘(化名)是沈陽市蘇家屯區林盛堡鎮一名農民,在沈陽站某儲運公司打工多年。徐弘所在公司的隔壁是一家包裝運輸服務隊。服務隊的承包人馮勇(化名)與徐弘素有積怨。2003年6月6日晚,雙方在沈陽站行李房包裝運輸服務部相遇后,馮妻先與徐弘口角,繼而三人打成一團。混戰中,馮勇頭部受傷倒地。
徐弘離開現場后以自己受傷為由到沈陽車站派出所報案。幾分鐘后,馮勇在妻子的攙扶下也到同一派出所報案。經醫院診斷,馮勇頭部左側粉碎性、凹陷性顱骨骨折,需要開顱手術,經法醫鑒定為重傷。
警方因此將徐弘刑事拘留。在派出所,馮勇夫妻都說是徐弘用鐵錘把馮勇打傷的,但徐弘在接受警方訊問時,始終不承認是自己打傷的馮勇,并且打傷馮勇的鐵錘也不知道哪去了。
B、開庭:法院判定徐弘無罪
2003年12月22日,在案發6個多月后,沈陽鐵路運輸檢察院向沈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徐弘犯故意傷害罪。馮勇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沈陽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在次年4月29日宣判。判決認定徐弘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51117.75元。
宣判后,徐弘提出上訴,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后,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在重審中,徐弘68歲的父親自學法律擔任起他的辯護人。徐父在法庭上辯稱:不能排除馮勇自傷和其妻子誤傷的可能,認定徐弘打傷人的證據不足!在刑事責任未確定之前,不談民事賠償問題!
2004年12月3日,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徐弘無罪,不承擔民事責任。回憶這個判決,當時的主審法官表示,沒有目擊證人證明是徐弘用錘子打傷馮勇,另外物證——打人的錘子一直沒有找到。按照刑法“疑罪從無”原則,在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為此,法院判定徐弘無罪。
疑罪從無,體現了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和尊重,是現代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然而,把這四個字從理論落實到審判實踐,需要審判者敢于擔責的勇氣。宣判后,被害人馮勇提出上訴、省人民檢察院沈陽鐵路運輸分院提出抗訴。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案件并未就此塵埃落定。徐弘還以自己被羈押近兩年為由申請國家賠償。2005年12月26日,賠償案件結案,檢法機關共同賠償徐弘人民幣34851.18元。
C、轉機:閑聊引出目擊證人
宣判后,馮勇覺得窩囊,不斷申訴、上訪。直到2007年,被害人馮勇妻子的一次閑聊讓案件發生了轉機。在沈陽站廣場,馮妻遇到同在沈陽站做運輸包裝生意的張某。“你家官司打得咋樣了?”“別提了,咱挨打的沒人賠,打人的國家還給賠了。沒有目擊證人,法院沒法判哪!”馮妻說。“咋沒人看著呢?我就看著了!還有一起干活的老韓也看著了!”張某說。
張某等人原以為案情簡單,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在案發后都沒有主動作證。聽說被害人馮勇官司輸得冤枉,才決定站出來說話。與此同時,車站道口班的兩名工人也表示自己看到了徐某拿著錘子打架。
有了目擊證人,案件峰回路轉。2007年底,省高級法院指令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再審。沈鐵中院審理后,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沈陽鐵路運輸法院重審。2007年12月11日,沈陽鐵路運輸法院第三次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趙衛黨擔任主審法官。
D、認罪:賠償被害人8萬元
法官通過閱卷,得知在第一次審理時,徐弘家曾表示愿意賠償馮勇5萬元。徐弘在一次庭審最后陳述時對被害人說:“就算我求你了,求你給我一次機會,以后我會離開遼寧省。”合議庭評議后認為,在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不會錯捕的前提下,應當逮捕徐弘。
2008年3月5日,在法院主持下,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徐弘賠償8萬元。3月11日,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徐弘當庭認罪,向被害人夫婦鞠躬道歉。兩天后,法院宣判,被告人徐弘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徐弘當庭表示認罪。
徐弘被判有罪,這意味著國家賠償賠錯了!如何把已經支付的3.48萬元賠償款追回來?《國家賠償法》、《刑事訴訟法》對此均無明確規定。徐弘通過律師寫了一個“保證書”,表示現在只能歸還兩萬元,余款一年內全部歸還,并由親屬擔保。
3月26日,判決生效。馮勇拿到了遲到的8萬元賠償款,徐弘也先期歸還了2萬元國家賠償款。(感謝沈陽鐵路運輸法院高兵協助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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