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堅持的是處罰嫖娼應該遵守正當的程序,也就是在認定嫖娼的事實中,人們擁有保護自己的權利,免于不利的自證其罪。
民警根據三名賣淫女的賬本抓獲了25名嫖娼人員,被抓獲的嫖娼人員大都是單身的白領,其中還有一個55歲的作家,據悉在業內還比較知名,曾寫過不少獲獎劇本。目前,包括3名賣淫女在內的28名涉嫌賣淫嫖娼人員均被治安拘留(3月30日《北京晨報》)。
28名涉嫌嫖娼者如果確有證據違法,也應該被拘留,但我同時產生一種疑惑:原來人是那么容易自證其罪的,僅僅憑借賣淫女的供詞與賬本,人就會將一切如實招來并接受治安拘留的處罰,假如賣淫女無意或者有意記錯了相關的內容呢?在現代法治社會人們本來應該有免于自證其罪的自由的,如警方告知類似于國外米蘭達聲明的權利,再如援引我國已經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而擁有沉默權。
在筆者看來,嫖娼是否應該處罰,是一個公共選擇的問題。筆者質疑的不是嫖娼是否應該處罰的問題,筆者堅持的是處罰嫖娼應該遵守正當的程序,也就是在認定嫖娼的事實中,不能強迫人自證其罪,在本案中,如果這25名嫖客中有人不承認招嫖,或者對是否招嫖表示沉默,那么本案的證據就只能有賣淫女的孤證,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鎖鏈,相關的事實就無法認定。
在本案中,如果堅持正當程序的結果是有的涉嫌嫖娼者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但這又有什么不好呢?至少這樣可以防止少數公共管理者“放鴿子”:現實中確有公共管理者與性工作者合作,最后以抓嫖的名義進行處罰的事件;至少這樣可以保持對于嫖娼進行打擊的同時,又防止過度的深文周納損害社會的正義,在有關門戶網站評論中,很多網友對于這樣以電話抓嫖的形式表示了極大的憤怒,如此抓嫖有違比例原則,“真理再向前走一步就是謬誤”;更重要的,至少這樣讓人認識到,人權是有保障的,并不是所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全高于私人的權利,在公共利益的面前,人們擁有保護自己的權利,免于不利的自證其罪。
“卡片招嫖”導致28人被治安拘留,讓人發現原來人是那么容易自證其罪的,而所引起的爭議,再一次讓我們發現程序正義的價值是為保護公民所必須的:一則正當程序使得公民免于自證其罪,從而有效地在權力與權利間筑起一個邊界,使得個人能夠有尊嚴的生存;二則正當程序其實也保護了公權力,使得其免于過度的熱心,對于公共秩序的偏愛,或者其他目標,而失去自身行為的實質合法性;三則正當程序有利于提升整個社會的品質,使得社會的安定秩序不是建筑在私權的剝奪而是建筑在私權的保障上的。
這樣的案件,又一次讓我感覺到個人在公權力面前的軟弱,又一次讓我們呼吁加強個人權利的程序性保障,只有這樣,憲法規定的“保護人權”,建設“法治社會”才能更好的實現。
□呂祥(江蘇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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