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女職工在“三期”內,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因自身原因或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政府和有關部門也應加強對企業的執法和監管力度,切實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就因為生孩子,被公司扣除了800元,太氣人了!”日前,某私營企業女職工陳麗忿忿地對記者表示,她因休產假被公司以時間過長,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扣除800元工資。事后,她向公司提出,按照《勞動法》女工生育應享受90天產假,自己沒有違法,要求公司補發被扣工資。公司以單位女工多,產假只能休息45天為由,予以拒絕。
陳麗無奈地表示:“雖然我很憤怒,可一旦向勞動部門投訴,很可能會丟掉工作。孩子剛剛出生,需要錢,工作對我很重要。”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在一些私企和外企,陳麗的遭遇很有代表性。因為生孩子,一些女職員被企業停發工資或撤換原有職位,尤其在保險等競爭激烈的行業,選擇三四十歲晚育或終生不育的職業女性不少。正如陳麗的感慨:“現在連孩子都不敢生,或者說生不起呀!”
就業壓力使女工生育權難維護
“就業壓力大,女性找工作難,為生孩子而丟工作,代價太大。我還年輕,先專心工作,生孩子的事以后再說吧!”趙小姐是廣東省惠州市一家建材公司的職員。她告訴記者,自己身邊就有不少朋友因休產假,被公司以各種理由辭退。
在一些企業管理者眼中,女員工“挻麻煩”的,不僅談戀愛、生孩子會影響工作,而且按照《勞動法》,企業還得支付女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提高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因而,育齡女工常常面臨的困境是:要么鐵了心生孩子、休產假,不考慮職位升遷或變更;要么,產后硬撐著孱弱的身體堅持上班。在人才市場供大于求、女性求職不易的現狀下,放棄產假也就成了大多數女職工痛苦而無奈的被迫決擇。
張薔在江寧某私企公司已工作7年,2007年10月生育一子,共花醫療費3600余元。2008年2月,3個月產假休滿后的張薔回去上班,卻被告知產假期間工資被停發。該公司以不是國有企業為由,同時又拒絕了她要求報銷生育醫療費的請求。
張薔無奈地說:“許多女職工因為生孩子丟了工作,至于報銷生育醫療費也只能盡量爭取,實在得不到也只好認了,與失去工作相比,這畢竟是小事!”
記者了解到,某外企高管方女士的公司雖然非常大度地給她4個半月的產假。因害怕自己的職位被取代,她臨產前一天還堅守崗位,孩子出生后僅21天又回到崗位,孩子由媽媽和保姆照看;某報社黃記者則在產假前突擊做完后三四個月的工作安排,生完孩子后立刻開通自己的24小時的辦公熱線。違規公司多集中于私企外企
據了解,在一些私企以及外資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相關主管部門從地方經濟利益出發,對維護女工權益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一些私企及外企有恃無恐,公然違法,而大多數女員工深諳潛規則的厲害,生育期也就不敢與之較勁了。
一家需要員工頻繁出差的美資公司,有一個不成文規定,女員工一旦懷孕,就拿15個月的薪水走人。對公司來說,一個蘿卜一個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職責,若是女員工懷孕期間還飛來飛去,萬一流產,這風險誰來承擔?不如拿了錢乖乖在家安胎。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一家規模做得挺大的民營企業,在高薪的前提下,企業對每位女員工入職時都含蓄地表示,兩年之內不希望她們有生育計劃,否則公司有權將其解聘。一家小規模私企,實行績效工資,女員工產假時只能領取微薄的基本工資。
青島某建材公司市場總監陳澤明先生告訴記者:“女職工生育期間不能工作,許多企業出于自身利益,對女職工休產假采取種種刁難手段,加上政府監管不力,使女職工的產假政策落實備受阻撓,相應保障落實難以到位。
吉林省四平線路器材廠周女士分析:“對女工產假的漠視源于利益驅動,女工休產假期間會出現一個工作斷層,企業為了維持正常運轉,必須要新人來填補崗位空缺。對于企業來說,人才市場供大于求,選擇用新人替代懷孕女職工是最便利的選擇。”
維護女工生育權重在加強執法力度
吉林省四平市政協常委岳景哲表示,對女工勞動權益的法律保護反映在兩方面:一是與男工享有同等保護;二是對女工的特殊保護,主要是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有害婦女健康的勞動;第二,是對女職工的“三期”保護;第三,是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其他措施。
《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產假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婦女享有國家規定的產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六條則強調: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作了相應的補充性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
“上述法律保護均傾向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因為勞動者對于資方,或私營企業雇主、廠方來講,是處于劣勢地位,尤其是在經濟改革發展而法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法律更趨向于對弱者的保護。同時,給予女工特殊的法律保護,也是各國政府及企業的承諾和責任。”岳景哲表示。
江蘇女律師協會理事、江蘇容大律師事務所朱敏律師指出,很多企業管理者對上述法律法規內容是知道的,問題在于,一些人出于公司或個人利益的考慮,往往找個岔兒扣掉產假期間的工資或撤換其原有工作崗位,再或以“工作性質特殊”為由,逼女工“主動”提出不休產假。
她認為:“我國《勞動法》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女職工在‘三期’內,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因自身原因或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政府和有關部門也應加強對企業的執法和監管力度,切實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岳景哲指出:“要想真正維護女職工休產假的合法權益,不僅要在法律法規上加以完善,更要加強執法、加強監管。企業應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重視女工的生育權利,自覺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政府、工會以及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也應加大對企業的監管力度,樹立良好執法環境,對違反母嬰保健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保障女工,尤其是女臨時工的合法權益。”(車輝 岳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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