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震驚椰島的金融大案。2007年2月1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原副總經理夏鼎鈞貪污公款1800余萬元,挪用公款2.6億余元,同案被告人張杏元貪污公款1800余萬元。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夏鼎鈞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張杏元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夏鼎鈞、張杏元均不服,向海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2008年1月23日,海南省高級法院開庭二審。由于案情復雜,法庭當日沒有作出判決。
壹 十幢別墅送他人
1988年9月1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批準,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海南華銀公司)成立,其股東為北京華遠經濟建設開發總公司(國有企業,出資4000萬元)、中國金融學院(中國人民銀行下屬學院,出資4000萬元)、中國銀行北京信托咨詢公司(國有企業,出資100萬美元,后撤資退股)。業務經營范圍為信托存貸款、投資,委托存貸款、投資,有價證券等金融業務。
海南華銀公司采取南北分治的管理方式從事金融經營活動,夏鼎鈞受中國金融學院的委派,出任海南華銀公司副總經理,負責該公司在北京方面的經營管理。夏鼎鈞是北京人,現年62歲,中國金融學院副教授。
當時,夏鼎鈞來海南的目的是“淘金”,企望緊跟市場經濟的步伐,憑借海南華銀公司的發展壯大,也使自己成為世人羨慕的富翁。
1992年4月,海南華銀公司總經理助理石雪(另案處理),經人介紹并實地考察后,決定購買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區蓮前大道東芳山莊中的10幢別墅(總價2460余萬元),并代表海南華銀公司與東芳山莊籌建處負責人許文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書》。
合同簽訂后,海南華銀公司分三次將1876萬余元的購房款匯入東芳山莊籌建處賬戶。
夏鼎鈞為掩人耳目,吩咐財務人員不要將這些投資購置的10幢別墅,按公司投資固定資產記賬,而是按公司貸款記賬,賬目中也沒有合同書等證明材料,未體現投資的真實情況。
1992年8月,夏鼎鈞與香港居民張杏元在北京相識,關系逐漸密切。
后來,張杏元在香港注冊了香港裕泰發展公司,夏鼎鈞為該公司股東。這年9月,兩人一起到廈門察看了東芳山莊的10幢別墅,張杏元向夏鼎鈞提出將它們“轉讓”給裕泰發展公司,作為其公司形象實力的展示與資產使用。
已是香港裕泰發展公司股東的夏鼎鈞立刻意識到,張杏元的提議無論對裕泰發展公司還是對自己都是“好事”,于是表示同意。
此后,張杏元以香港裕泰發展公司的名義與廈門市東區聯合開發公司、廈門市開元區新興物業經營管理公司合作成立了廈門裕泰房地產聯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廈門裕泰公司),夏鼎鈞代表香港裕泰發展公司出任該公司董事。
不久,廈門東芳山莊籌建處的許文悌與夏鼎鈞、張杏元商定將權屬海南華銀公司的10幢別墅正式轉到香港裕泰發展公司名下。張杏元代表香港裕泰發展公司與東芳山莊的許文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書》,將10幢別墅變更到香港裕泰發展公司名下。
1993年8月至2001年3月,張杏元陸續支付了519萬余元給東芳山莊籌建處,付清了海南華銀公司尚未付清的別墅余款。而早在1999年,張杏元就經過夏鼎鈞同意私刻了海南華銀公司公章,偽造了兩份海南華銀公司的《委托書》,以達到非法占有10幢別墅的目的。
貳 資產核算露端倪
2000年7月下旬,海南省政府指派國友大正資產評估公司對海南華銀公司進行清產核資時,工作人員發現1992年該公司投資1800多萬元在廈門東芳山莊購買的10幢別墅,竟變成了香港裕泰發展公司的產權,海南華銀公司既無相關的權益證明,也無資金回收的證明,便立即向海口警方報了案。
8月11日,海口警方展開調查。此時的夏鼎鈞成了驚弓之鳥,他已顧不得許多,要緊的是自己如何脫身。一段時間里他手足無措,四處求神拜佛,祈求神靈保佑。
海口警方在對夏鼎鈞立案偵查的同時,將此案逐級上報。
2002年3月30日,中央領導同志對此案以及與之相關的海南華銀公司委托江蘇無錫市商業銀行等六家金融機構,向社會公眾發售14億多元的“國債代保管憑證”問題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緊接著,公安部、海南省政府也作出批示,海南省公安廳抽調精兵強將組成辦案組,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為使案件盡快突破,2002年8月11日,由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公安部從全國公安系統抽調了數十名干警,先后在海南、北京、大連成立三個辦案組,全國十多個省市的公安機關共同參與偵辦。
經偵查,不僅發現海南華銀公司有非法集資的問題,而且發現夏鼎鈞確實有與香港商人張杏元勾結、共同侵吞海南華銀公司購買的價值2460余萬元的10幢別墅的犯罪嫌疑。
緊急抓捕張杏元!幾經周折,11月30日張杏元被逮捕。
在突審中,張杏元始終否認她與夏鼎鈞共同侵占海南華銀公司的10幢別墅的犯罪事實。為何?因為她心存僥幸。
前文講過,張杏元為掩蓋她從未給海南華銀公司付款的事實,曾經經過夏鼎鈞同意,私刻了海南華銀公司公章,偽造了海南華銀公司委托香港裕泰發展公司付款的《委托書》和香港裕泰發展公司委托廈門裕泰公司付款的《委托書》,即將廈門裕泰公司匯給浙江水泥公司與新疆水泥公司的200萬美元,虛構為受海南華銀公司委托,張杏元及香港裕泰發展公司向海南華銀公司支付的轉讓東芳山莊10幢別墅的購房款。
面對審訊僵局,辦案干警加大了偵查取證的力度。
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面前,夏鼎鈞最終交代了那10幢別墅是經他本人同意過戶給張杏元的,是無償轉讓。
接著,辦案干警又找到海南華銀公司財務人員陳某,證實夏鼎鈞當時讓他將1800余萬元的購買別墅款記在信托賬上(到2001年才把賬轉記投資賬,按照財務規定這是不容許的,因為過了訴訟時效的信貸記賬可能不被發現,會造成公司資產流失)。而這一切,對于金融副教授夏鼎鈞而言是再清楚不過了,但他還是想通過這種記賬方法來渾水摸魚。
叁 挖出蘿卜帶出泥
這個在中紀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掛號的大案,偵查取證難度極大。辦案人員憑著豐富的偵查經驗,不但偵破了夏鼎鈞伙同張杏元侵吞10幢別墅案,同時還發現了夏鼎鈞涉嫌挪用公款在國外注冊公司從中謀私的犯罪線索。
2003年8月28日,海口市檢察院根據警方提供的線索,進一步對夏鼎鈞案件進行偵查。他們發現,夏鼎鈞在1993年10月與他人在美國登記注冊了貝斯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夏任董事長)和海德國際資本有限公司(夏任董事長、總經理),從事個人經營活動。1994年8月13日,夏鼎鈞經人介紹,又以美國貝斯通公司的名義與江蘇省吳縣市對外經濟發展公司日本凱榮通商株式會社聯營注冊成立蘇州凱華物業開發有限公司(夏鼎鈞任董事長)。
凱華物業公司成立后,夏鼎鈞通過石雪于1994年9月8日,在未辦任何借款手續的情況下,從海南華銀公司匯款2000萬元到吳縣市對外經濟發展公司,作為他注冊的美國貝斯通公司的出資款投入凱華物業公司,用于公司辦理工商執照,購買土地、別墅、車輛與經營活動。
1998年7月,夏鼎鈞出于個人目的,以《轉股協議書》的形式,將美國貝斯通公司在凱華物業公司投資的全部股份無償轉讓給他在美國注冊的海德公司。
從此,夏鼎鈞從海南華銀公司轉到江蘇省吳縣市對外經濟發展公司的2000萬元便無人問津。
令辦案人員感到欣慰的是,此案偵破后,追繳到了其中的1115萬余元。
肆 挪用巨款為謀利
有道是,上帝欲使人滅亡,必先使其瘋狂。是的,夏鼎鈞為進行營利活動,大肆挪用公款已到了瘋狂的程度。
1994年7月,夏鼎鈞指使石雪從海南華銀公司開出兩張共計人民幣4000萬元的匯票,到深圳兌換成港幣3865萬元,經香港德豐企業公司匯入他在香港的賬戶。同年7月21日,又從香港將這3865萬元港幣匯入安徽海螺公司賬戶。1994年10月20日、25日,夏鼎鈞分兩次從他在香港的美元賬戶里將600萬美元、400萬美元匯入安徽海螺公司賬戶。上述款項共約1500萬美元均作為美國貝斯通公司的投資款投入安徽海螺公司。
1995年9月1日,石雪按照夏鼎鈞的旨意,從海南華銀公司將1億元匯入夏鼎鈞在香港注冊的香港海德公司在工商銀行北京太平莊辦事處設立的賬戶,同日又將這1億元轉匯到香港海德公司在交通銀行北京支行營業部的賬戶,后將其中的5000萬元匯入安徽海螺公司賬戶。
1995年12月29日,夏鼎鈞從海南華銀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的賬戶上將1000萬元匯入安徽海螺公司賬戶。1996年2月26日,夏鼎鈞再次從海南華銀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賬上將1849萬元匯入安徽海螺公司賬戶。以上轉入安徽海螺公司的三筆款項共計人民幣7849萬元。
1997年3月,因安徽寧國水泥廠要獨資操作海螺公司股票在香港上市,經與夏鼎鈞等人協商,美國貝斯通公司退出海螺公司,寧國水泥廠一方成立海螺集團。雙方商定,海螺集團在退還美國貝斯通公司投資款1500萬美元本金的同時,支付美元931.39萬元作為投資盈利,另將投資款7849萬元作為海螺集團向香港海德公司的借款,雙方補簽一份“借款協議”。
1995年9月28日,因之前海螺公司根據夏鼎鈞的要求,已將3000萬元轉回夏鼎鈞指定的香港海德公司在北京的賬戶。所以,雙方在補簽的借款合同中確定海螺集團向香港海德公司的借款為4849萬元,約定海螺集團在退回本金人民幣4849萬元的同時應支付利息1101萬余元。
1996年7月10日,海螺集團根據夏鼎鈞的指定,將1000萬元退款匯入海南華銀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的賬戶,并于1997年3月24日至10月29日分9次將4849萬元(本金)及利息1101萬余元匯入香港海德公司在北京的賬戶。至此,海螺集團除了歸還海南華銀公司1000萬元外,其他款項均未退還海南華銀公司。
法院查明,夏鼎鈞利用擔任海南華銀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分別以他注冊的貝斯通公司、香港海德公司、美國海德公司的名義,挪用海南華銀公司資金人民幣2.6億余元。
伍 被判死緩心不甘
一審判決后,夏鼎鈞、張杏元均不服判決。上訴到海南省高級法院。2008年1月23日,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夏、張兩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分別進行了陳述、辯護。
對于被認定的貪污罪,夏鼎鈞辯稱:海南華銀公司以合同方式購買廈門東芳山莊的10幢別墅是正常的公司經營行為;海南華銀公司將購房合同轉由裕泰公司承繼是事出有因的正常經營行為;海南華銀公司轉出的1800萬元購買別墅賬目清楚,不能認定他貪污;一審法院以海南華銀公司以借貸記賬作為他貪污的根據不能成立;他早已于1993年底至1994年初辭職并離開海南華銀公司,張杏元辦理別墅房產證行為與其無關;華銀資產不可能因張杏元辦理了房產證而流失;他不可能以裕泰股東的身份獲取任何利益。對于被認定的挪用公款罪,夏鼎鈞上訴稱:他在1993年底就提出辭職報告,從1994年開始未履行副總經理職務,不具有犯罪的主體身份;貝斯通公司、香港海德公司、美國海德公司雖然是他個人登記注冊的,但實際上是某單位的公司;這三家公司與海南華銀公司的款項往來是抵押貸款的債權債務關系。
張杏元稱,她與海南華銀公司之間是房屋買賣關系,不存在貪污的故意,至于在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屬于經濟糾紛,故本案不屬于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她沒有虛構支付海南華銀公司購房款的事實,沒有實施貪污行為;一審法院認定她貪污海南華銀公司的10幢別墅不符合事實。
張杏元的辯護人稱:海南華銀公司、東芳山莊籌建處、裕泰發展公司三家存在著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一審對海南華銀公司將購房款1800萬元記載在信托貸款科目上,作為認定被告人有貪污故意和行為的證據是錯誤的;海南華銀公司內部記賬的過程及責任事實不清,無法判斷張杏元與夏鼎鈞有共同的主觀故意。
夏鼎鈞、張杏元兩被告人的自我辯護也好,辯護人的各自辯白也罷,幾乎是眾口一詞,否定一審判決,作無罪辯解。然而,他們想得太天真了,那早已被固定了的人證物證書證,那一份份證人證言,那一份份司法會計鑒定書都記錄在案,特別是夏鼎鈞、張杏元的自我供詞以及審訊時的全程錄像,這些既抹不掉也推不翻。
海南省檢察院出庭公訴的檢察官口氣堅定地表示:國有財產不容侵犯,夏鼎鈞身為國有公司的副總,卻無視國家法律,利用其職務之便,與張杏元相互勾結,采取非法手段,將國有財產占為己有,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夏鼎鈞挪用公款用于從事個人經營活動,造成華銀公司大部分資金無法追回,證據確鑿,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審公訴機關認為,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于案情復雜,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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