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人的眼里,能夠從事航空公司飛行員這一職業,既神圣又光榮。然而伴隨我國民航體制的改制,民營航空公司的發展,涉及飛行員辭職或“罷飛”的消息屢被媒體曝光。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航公司)與下屬李國坤、單子光等9名飛行員的勞動合同糾紛案,涉及13起案件,涉案總金額達3500余萬元。據悉,該公司還有10名飛行員提出辭職,目前尚在仲裁階段。
上航公司訴稱,飛行員是屬于特殊性質的高技能人才,需要經過長時間的能力培養和持續的能力保持過程,飛行員貿然離職勢必會影響航空運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和飛行安全。公司與上述飛行員均簽訂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若合同期限內要求解除合同,應按照上航公司制定的“關于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收取各類賠償、補償費用。在2007年8月前后,上述飛行員先后向公司遞交了辭職信,隨即不再到公司上班。同年9月,公司分別復函上述飛行員表示“不同意辭職請求”。
上航公司還認為,每一位飛行員的培養要經歷長時間地培訓、復訓、飛行訓練及飛行經歷時間的積累,公司為飛行員的成才,付出了高額的培訓費用。而眾多飛行員一齊向公司提出辭職,不但給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還會給眾多乘客的出行造成不便。為此,上航公司對這些提出辭職的飛行員,分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或每一位飛行員給予近400萬元“天價”賠償。
由于法院尚未開庭或未收到上述飛行員的答辯狀,對提出辭職的飛行員辨稱理由,無法引用。一位法律界人士則認為,航空公司與飛行員簽署有勞動合同書,按照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違約者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含經濟賠償部分),但從實踐上,看雙方的約定飛行員需向航空公司支付賠償款,但原有所約定賠償標準70萬元至210萬元,遠遠無法彌補航空公司的損失;而飛行員集體一塊辭職“跳槽”,勢必給公司正常的營運航班減少帶來負面影響;特別是眾多飛行員一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群體訴訟社會影響大。據百度網上記載,從2004年至今中國先后有100余名飛行員提出辭職。
法院一位資深法官表示,將審慎及時做好上述案件的審理。(作者:李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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