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可免可不免。”原市國稅局副局長(副廳級)黃亦瑾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幫助某企業免稅128.7萬元,黃得到10萬元“感謝費”。昨日下午,市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黃亦瑾有期徒刑10年,并追繳非法所得的10萬元錢上繳國庫。
昨日下午,黃亦瑾的一些同事及家人到市一院旁聽了宣判。
幫忙免稅128萬元
據了解,國家對西部地區“三新企業”有免稅政策。“三新”即法人代表新、企業名稱新、經營范圍新。法院查明,重慶一傳媒公司通過融資,更名為重慶某傳媒公司,但該公司的法人沒變。2005年1月25日,該傳媒公司向渝中區國稅局申請免稅。隨后,渝中區國稅局向市國稅局請示,免征該公司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
在市國稅局,關于“該傳媒公司是否屬于應免稅的三新企業”一事,意見不統一。該公司決定拿出10萬元協調免稅事宜。
2005年6月,該傳媒公司員工張某找黃亦瑾幫忙,承諾事成后感謝。在黃的幫忙下,免征該公司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128.7萬元的批文下來了。2005年9月6日,張某將10萬元放在黃某辦公室。
法院判受賄罪成立
法院認為,黃亦瑾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黃提出,自己已將10萬元交給兩下屬,讓他們退還該傳媒公司。經法院調查,兩下屬均否認收到黃給的現金,也未受黃的委托退還10萬元現金給該傳媒公司。法院認為,黃的辯解不能成立。
57歲的黃亦瑾表示要上訴。記者看到,站在被告席上的黃亦瑾頭發花白、面容憔悴。其家人認為法院判重了,也表示要上訴。 (記者 鄧雪 實習生 崔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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