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歌廳縱火案被告因放火罪一審被判處死刑
2008年04月08日 13:38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承德4月8日電 (張志奇 王世瑞)記者從河北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致十一人死亡的承德歌廳縱火案今日由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姜大永因放火罪一審當庭被判處死刑。
經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姜大永在承德縣歌廳當服務生期間,因與管理人員鄭某有矛盾,產生了報復念頭,二00七年十一月時四日凌晨四時許,姜大永將存放在歌廳中摩托車油箱內的汽油抽出多半礦泉水瓶子,倒在歌廳吧臺內的海綿墊子上,用打火機點燃餐巾紙扔在海綿墊子上,引起火災,至歌廳內的佟月鑫、任永波等十一人死亡。經法醫鑒定:十一名死者均系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庭審中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全案證據材料,被告人姜大永對所控事實供認不諱。姜大永的辯護人向法庭發表了辯護意見。公訴人向法庭發表的公訴詞強調指出:青少年的法制教肓問題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也是全社會面臨的重要課題。只有加強青少年的思想和法制教肓,才能培育出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下一代。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動五十佘名法警維護庭審秩序,中央、省、市二十多家新聞媒體對庭審全程采訪。
據了解,姜大永放火案發生后,承德縣政府代替歌廳墊付了十一名死者的死亡補償金,對相關責任人員也作出了處理。(完)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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