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亂擺賣、亂丟垃圾、乞討、隨地吐痰等屬于城管執法范疇的違法行為,可否由警察來執行?在昨天召開的深圳市政協四屆四次會議上,市政協委員楊立勛提出《關于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議》的提案。據了解,深圳市城管局也正有此意,正起草相關報告將報給市政府決策。
有利節省執法資源
“在紐約、倫敦、巴黎、東京、新加坡、香港、首爾等世界先進城市,既沒有城管局,也沒有城管執法隊,城市管理執法統一由警察行使。”楊立勛說,很多國家警察不僅管刑事犯罪,也管亂擺賣、亂丟垃圾、亂停靠、公共場所插隊、乞討、流浪、違法建筑等行為,似乎是一種國際慣例。
楊立勛說,他曾在街頭問過巡警,看到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管不管,對方告知“不歸我管”,他認為這是執法資源的嚴重浪費,可以說是“多頂大蓋帽管不了一個破草帽,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如果按照這樣的執法模式,即便對執法內容分得再細,也會有執法的死角和真空地帶。
他表示,如果由警察充當城市管理執法主體,便能統一執法隊伍,整合執法資源,節約執法成本,規范執法行為,同時也可以提高執法的效率。
更好防止暴力抗法
在楊立勛看來,由警察來行使城管執法權還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城管執法時常面臨的暴力抗法問題。據他調查,僅去年1至8月福田區發生的暴力抗法就高達231宗,平均下來幾乎每天一宗。
“城管執法隊員連查身份證的權力都沒有,怎么去執法。”楊立勛說,面對暴力抗法,執法隊員只有三種選擇,一是打110,但遠水救不了近火;二是跑,為了人身安全,被動放棄執法;三是罵不還口,打不還手。
楊立勛表示,據有關機構研究,警察執法與城管隊員執法,其執法效用之比是五比一,警察有法定的執法資格、執法工具和執法手段,由警察執法將可減少暴力抗法現象。
福田中心區可先試點
楊立勛提出,應整合現有巡警隊伍和城管執法隊伍,在市公安局組建副局級城管警察支隊,該支隊實行公安、城管雙重領導,將現有巡警、城管執法隊員編入城管警察隊伍,再從高校相關專業應屆畢業生中招考一些人員。城管警察可以先在福田區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推廣。
借鑒
香港:吐痰也歸警察管
香港的警察除了維護治安,像抓路人隨地吐痰、闖紅燈等也屬于他們的工作范圍。
港府2002年5月開始執行的《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凈罪行)條例》中就規定,包括警務處在內的七個政府部門有權向犯罪人士開出定額罰單通知書。
內地:多城推城管警察
記者了解到,在內地城市中,除去四川綿陽外,濟南、成都、廣州、蕪湖等也已經推出或將要推出城管警察的執法模式,不過,這些地方的所謂城管警察并非由警察來作為城管執法的主體,而是警察與城管協同執法,甚至是對城管執法的一種幫助,即處理城管執法過程中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和暴力抗法行為。楊立勛表示,這種方式還是一種事后介入的方式,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003年9月,濟南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隊干警14人上崗。
◎2003年10月,蕪湖市公安局城管警察支隊與蕪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同一天掛牌成立。
-部門回應
“從國內國外來看,城管隊伍向警察轉型都是一種趨勢。”
———深圳市城管局科研所所長胡振華
擬向市府提交相關報告
對于由警察行使城管執法權的建議,深圳市城管局科研所所長胡振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市城管局3月底剛由局長吳子俊帶隊,前往四川綿陽學習當地警察開展城管執法的經驗,回來后正在起草報告,將提出具體建議報送市政府決策。據透露,和市政協委員楊立勛思路相仿,市城管局也有意在福田區先行開展試點。胡振華還表示,市城管局還重點研究了日本《輕犯罪法》的規定。
“從國內國外來看,城管隊伍向警察轉型都是一種趨勢。”胡振華說,國外很多城市都有警察行使城管執法權的例子,而國內不少城市也在探索城市警察的做法,雖然有爭議,但確實有這種轉型趨勢。
胡振華說,其實在《深圳經濟特區人民警察巡察條例》中,就有很多條是城市管理方面的內容,按規定由巡警來履行,“只是沒有哪個巡警在履行。”
據介紹,深圳市城管局此次赴綿陽考察學習除了是當地在警察行使城管執法權方面先行嘗試外,也因為深圳在對自然人的處罰上面臨困境,市城管局希望通過警察行使城管執法權來消除這一困境。
胡振華說,在對自然人的處罰上,一是沒有后續保障,如果自然人不接受處罰則無它法;二是對事不對人,執法沒有威懾力,比如對無證診所、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一般只是強行取締或暫扣物品,對違法行為人沒有任何制裁手段。
深圳市城管局局長吳子俊曾表示,深圳應勇于創新,在解決自然人處罰問題上進行探索與實踐,為全國提供經驗。
“罰不到怎么辦,城管執法無權查驗身份證,連對方身份都沒有,執法就執不下去,暫扣物品也起不到作用。”胡振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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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得“寬”疲于應付
建議調整街道綜合執法范圍
本報訊 昨天,深圳市政協委員楊立勛還提交了一份提案,認為深圳目前街道綜合執法的事項劃分不合理,應進行調整。
去年3月,深圳各街道全面鋪開綜合執法,將原本由多個部門承擔的21項執法權限統一賦予街道綜合執法隊。楊立勛在提案中指出,目前街道綜合執法事項劃分不合理:一是綜合執法范圍過于寬泛,執法事項過于繁雜,21項執法涉及17個部門,既跨行業又跨系統,街道執法隊有限的執法力量疲于應付;二是本來一個部門能管好卻分給多部門管,造成新的職責交叉和推諉扯皮,比如對娛樂場所的執法,凌晨2點前由文化部門執法,凌晨2點后由街道執法隊執法等;三是對于危險化學品等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執法事項,街道執法隊既無專業技術人員,又無專業檢測設施,街道綜合執法隊無力承擔。
楊立勛提議,街道執法事項要易于操作,違法行為要容易判斷,處理簡易快捷,無需專門儀器和專業技術人員,也不能將同性質執法行為人為割裂開來,職能部門已經有執法隊的執法事項不應下放給街道綜合執法隊。
本版統籌:本報記者 李斌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孫天明 莊樹雄(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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