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許霆已經上訴,但要法院改變現有判決,再減少刑期或做無罪判決,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昨日,第五屆全國中青年刑法學者專題研討會暨“期待可能性”高級論壇在南京師范大學舉行。“許霆案”是一個繞不開的焦點話題。對他上訴的前景,無論是“倒許派”還是“挺許派”,均認為再審改判希望渺茫。
4月9日上午,許霆正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無罪上訴。此前,許霆被判無期。該判決被指“量刑過重”而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爭議,并延續至今。
“這個案子引出了法律上的‘期待可能性’,指在特定情況下,能不能期待一個人去做合法的事而不去做違法的事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期待他去做合法的事,就不應進行處罰或減輕處罰。通俗地說,就是法不強人所難。”南師大法學院刑法學專家劉遠教授說。
“許霆案直接引申出了這個問題。他所做的,正是在那種情況下絕大多數人所選擇的行為,不應定罪,承擔民事責任即可。”一直“挺許”的劉遠教授自稱少數派,他認為,在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情況下,刑法要為這種人性的弱點流下“溫情的眼淚”,減輕其處罰。
與會的絕大多數專家,包括省內法院系統的法官,均認為一審對許霆在定性定罪上沒有問題。
著名刑法學家、北大法學院陳興良教授表示,認定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是刑法學界和實務界大部分人的看法,只是在量刑上存在分歧。從無期到五年,除了民意起很大作用,更跟法院采用刑法中的“特殊減輕”條款有關:一是銀行明顯存在過錯。這一過錯雖然不能成為許霆無罪的理由,卻可以成為適用特殊減輕的根據。二是違法程度較輕。許霆是利用自動取款機的故障而竊取財物,這和采用破壞自動取款機甚至非法潛入金融機構的盜竊行為相比,客觀違法程度較輕。三是責任程度較輕。銀行的過錯產生了巨大的金錢誘惑,從而誘發了許霆的犯罪。
“從期待可能性上來說,由于存在著自動取款機故障這一狀況,使得期待許霆做出合法行為的可能性程度降低,這就減輕了許霆的責任。”陳興良說,事實上,判決時“特殊減輕”條款極少使用。考慮到許霆案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一審由無期徒刑直接減至五年,這已經格外開了一個口子。但他個人認為,五年還是偏輕。(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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