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了結的彭宇案留給我們什么
被信任與不被信任的問題,這才是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后真正值得深思的
彭宇案上訴后,大家鵠望許久,希望二審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判決。結局多少有點出乎意料之外——案件調解結案。對于調解協議的細節,大家當然很想探個究竟。由于法院拒絕透露,讓所有關注此案的人都如墜五里霧中。贊也贊不得,罵也罵不得,癢在心里又搔不得。然而,疑慮卻揮之不去——莫非這又是一起葫蘆案?
就幾乎一面倒對彭宇表達同情和支持的民意來說,這個處理結果有點像一瓢冷水,將熾熱發燙的輿論幾乎澆熄。由于彭宇已經被輿論塑造成熱心助人遭到委屈的落難英雄,最后接受調解并達成協議,讓人感覺他是自己打敗了自己。如果他沒有理虧處,我們希望他堅持到底,許多人給予他道義上的支持,不希望他認輸。我不知道有什么樣的壓力或者誘惑能讓他在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接受賠償對方(即使數額與一審判決的有所降低)的調解協議,他的行為也許暗示其英雄形象不過是人們的幻想投射出來的影子。對于一審判決,他曾經發人警醒地說:“不想因為我的案件,以后人們見到老人跌倒都不愿意去扶了。”在接受賠償對方的調解協議之時,他是否忘了自己說過的這番話?
許多人(包括我在內)都曾受到媒體的影響,最初聞聽彭宇案的第一反應,是對彭宇攙扶老人反被誣告的說法深信不疑。媒體提供給我們關于彭宇案的“真實”版本,與我們多次重復的間接經驗相吻合:有人受傷倒地,好心人上去攙扶,甚至送傷者到醫院,結果好人沒好報,反被誣為致傷者而百口莫辯。這種間接經驗在彭宇案出現很久以前已經在我們內心生了根,使我們在路遇傷者時不愿、或者準確地說是不敢出手相助。媒體對彭宇案的報道,與我們內心深處這種刻板印象相吻合,對彭宇的同情遂慷慨地傾瀉而出了。其實,我們的這種輕信已經折射出社會存在的一種病態。
不僅如此,媒體提供的“真實”版本讓我們相信,也與媒體在報道社會新聞時長期累積而成的公信力有密切關系。相反,彭宇案件承審法院的一審判決提供的另一種“真實”版本,卻讓大眾嗤之以鼻,不但判決書招致“天下士人不服”,一審法官在判決公布后也被人頻頻打電話辱罵,這一現象,固然與一審判決書缺乏說服力有關系,但更主要的,其實是與司法長期沒有建立起公信力大有關系。在得知法院判決的內容時,我國民眾并不像法治成熟國家或者社會的民眾那樣,對司法裁決充滿信賴,我們甚至不愿去想法院的判決可能是對的,寧愿忽視另一種可能:也許彭宇的確撞了老太太,或者老太太撞了他。
事實上,一般民眾無緣看到案件全部材料,媒體也不能充分掌握案件全部證據材料并加以正確解讀,最有資格對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最接近真相的判斷的,是具有良好判斷力并有道德勇氣能作出公正裁判的法官。法官經過本案審理,飽覽雙方提交的證據,聽取證人陳述,對案件可以形成一定的心證。就本案來說,從糾紛發生后,就有許多人為的瑕疵產生,原告之子的警察身份及其在糾紛過程中某些不當舉止,讓人們對民警詢問彭宇筆錄的真實性產生疑慮,人們對特權職業的不滿也投射為對原告一方的強烈反感,經辦此案的兩名民警有關原告之子用手機拍下的筆錄照片的真實性等的證明,也因他們與原告之子的同行關系而減損了證明力。不過,對于這一證據,彭宇并沒有提出有力的反駁;彭宇提供的證人陳二春因沒有看到原告是怎樣跌倒的而不能提供本案的直接證據。法官對于該案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可以本著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斷,他們審查判斷證據后得出原告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大于被告一方,不值得大驚小怪。民事訴訟以達到形式真實(我國學者和實務部門喜歡用的是“法律真實”)為已足,不必追求實質真實的發現。在訴訟中,只要一方提出的證據達到優勢蓋然性(我國民事審判實行所謂“高度蓋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就應當作出有利于原告一方的判決;如果法官經過判斷,認為原告舉證沒有達到證明標準,就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一方的判決。無論哪種判決,要取信于人,需要法官在判決書中就證據取舍和心證過程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論證。本案審判中最糗的事,是一審判決書在說理中弄巧成拙,其中對人含有惡意推斷之所謂“常理常情”實際上不能服眾,這種對“常理常情”的表述反而瓦解了判決的說服力。
耐人尋味的是,南京的法院批評媒體為了炒作賣點和提高收視率而發布彭宇見義勇為受冤枉的不實報道和傾向性報道,對于一般民眾來說,這是不是事實,一時也難以判斷。問題在于,在我們這個社會,這一批評根本就不是真實不真實的問題,而是被信任與不被信任的問題,這才是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后真正值得深思的。法院和政府其他部門依賴人民的支持,特別重要的是,司法制度要實現其高效能,需要使大眾對司法者的完美和公正無偏始終保持絕對信任。彭宇案提醒我們:確立司法的公信力,使民眾重拾對司法的信心,已經到了迫在眉睫的時候。
至今,我們還沒有從這個案件看到我國司法公信力匱乏這個癥結,也沒有看到對我國司法公信力的反思,二審調解結案以平息社會對該案的關注,起到的又恰是掩蓋這個問題的作用。
其實,對于這個案件,無論作出彭宇勝訴還是敗訴的判決,對于我來說,都是可以接受的。倒是由上向下發出指令而刻意作出的葫蘆處理,讓我對司法產生不少疑慮,即使這樣的處理,是出于“社會和諧”這一讓人無話可說的冠冕理由。
(作者張建偉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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