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去年6月14日,海南文昌市一17歲少女在吃夜宵時,遭到同桌男子下春藥迷倒,后被帶往旅館強奸,送往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日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依法判決被告人翁敦寶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
去年6月14日,海南文昌某中學高二年級學生翁敦寶將購買的性藥和含有氰化鈉的“毒魚丸”混入礦泉水中。當晚10時左右,翁約少女陳婕出來吃夜宵,趁陳不備,將兌好的礦泉水倒入一杯飲料中,陳喝飲料后出現昏迷,翁扶起陳乘坐摩托車到文城鎮一旅館開房,在房間內翁對陳實施奸淫。陳昏迷不醒,送往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和文昌市人民法院日前審結此案。
被告翁敦寶犯強奸罪判無期
昨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倍受社會關注的文昌少女被下春藥迷奸致死案,日前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2007)海南刑初字第136號判決。
被告人翁敦寶,1988年出生,因涉嫌犯強奸罪,2007年6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翁敦寶供稱:2007年6月14日,他從自己的課桌里取出一顆“毒魚丸”,該“毒魚丸”是其案發前一個多星期在邁號辦事處老街一間藥店向一中年女子以2.5元人民幣購買的。他將這顆“毒魚丸”和兩個月前買的黑寡婦口服液(性藥)兌水倒入一瓶礦泉水中,當晚10時左右,他約同學陳婕到文城鎮一餐廳吃夜宵,趁陳不注意,將兌有性藥和“毒魚丸”的純凈水倒入一杯飲料中,陳喝了這杯飲料后出現昏迷,然后他扶陳乘坐一輛三輪摩托車到文城鎮光明旅館206房,將陳抱進房間放在床上,然后將陳奸淫。事后,他見避孕套、陳的下體和床單均有血跡,且發現陳手腳冰涼、呼吸急促,便慌忙撥打急救電話,醫院值班人員叫其自己送人來醫院。他就扶起陳到旅館外,并攔了一輛三輪摩托車將陳送到文昌市人民醫院搶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翁敦寶為了達到奸淫的目的,利用藥物致被害人昏迷后實施奸淫,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了強奸罪,犯罪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翁敦寶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依法判決被告人翁敦寶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被告人翁敦寶賠償受害人家屬醫療費人民幣114823.17元、伙食補助費235元、護理費289元,喪葬費7208元、死亡賠償金162480元,合計人民幣285125.17元。
3名銷售“毒魚丸”被告人均獲刑三年
與此有關的另外三名被告,因涉嫌非法買賣、儲藏危險物質罪,2007年6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經文昌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劉慶盛以1950元的價格將一桶裝有國家禁止銷售的1300余粒“毒魚丸”供應給文昌市邁號圩老街被告人王大江、陳春霞經營的“永盛藥店”。同年6月,被告人陳春霞以2.5元的價格將一粒“毒魚丸”賣給文昌市某中學學生翁敦寶,翁把買來的“毒魚丸”用于其強奸犯罪,造成被害人陳婕死亡的嚴重后果。破案后,警方從被告人劉慶盛處沒收“毒魚丸”3300余粒,從被告人王大江、陳春霞的“永盛藥店”處沒收“毒魚丸”167粒。經法醫鑒定:文昌市公安局送檢“毒魚丸”中均檢出氰化鈉成份,被害人陳婕的胃液中檢出氧化物成份,屬于中毒后大腦水腫、充血而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慶盛、陳春霞、王大江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國家禁止買賣的毒害性物質而非法買賣,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慶盛犯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大江犯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陳春霞犯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 (作者:廖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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