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一審判決一年零兩個月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健力寶原總裁張海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案,記者旁聽了今天(4月22日)的庭審。由于控辯雙方只對新證據、新觀點進行質證和辯論,而一審中法庭查明的事實在此次庭審中沒有再作調查。被告人張海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仍作無罪辯護,主要圍繞一審判決中對張海侵占、挪用了巨額資金的犯罪事實和相關認定。
一審認定構成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張海不服提出上訴
據記者了解,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總裁張海因涉嫌侵占和挪用巨額資金,于2005年2月被立案調查,同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正式批準逮捕;隨后,公訴機關以張海涉嫌職務侵占1.2億元和挪用資金9400萬元向佛山市中院提起公訴。
2006年11月2日,佛山市中院一審開庭審理,經過持續三天的第一次開庭和2007年1月18日的第二次開庭,于2007年2月12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張海利用職務之便共侵占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1.2億余元,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8644萬余元,以犯職務侵占罪判處張海有期徒刑十年和犯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張海不服判決向廣東省高院提出上訴。
出于安全等原因的考慮,廣東省高院借用了佛山市中院第四法庭審理此案。今天的庭審從上午9時40分開始,有三十多個旁聽席的第四法庭無法滿足前來旁聽的群眾,因此許多前來參加旁聽的人員最后只能離開。
二審首先圍繞犯罪事實進行質證
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張海的兩名辯護律師之一的徐玉發因故未能出庭,只有浩光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民出庭辯護。而今年1月30日由佛山市中院宣判的科龍電器原董事長顧雛軍挪用資金案的一審判決書,被辯護人作為此案的判例遞交給了法庭。
庭審開始后,在宣讀了一審判決后,張海和辯護律師開始圍繞判決書中對張海侵占、挪用健力寶資金的犯罪事實認定進行了質證。
針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張海及其辯護律師認為,張海根本沒有以虛增庫存平賬的手段來掩蓋侵占健力寶資金,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有誤;虛增庫存不是平掉了侵占的資金,一審判決認定通過虛增庫存平賬的方式掩飾侵占的資金與客觀事實不符;一審判決認定張海是健力寶為正天劃款的最終受益人與客觀事實不符,事實上張海在健力寶的權益大于在正天的權益,所以張海反對用健力寶價值12040萬的股權為正天還款,導致正天罷免了張海任健力寶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職務。
張海及其辯護律師還提出,一審判決在事實和證據上認定向裕興集團的借款和還款人是正天公司,在結論上卻認定是張海個人職務侵占或挪用,事實和結論自相矛盾;向裕興集團還同一筆款中的12040萬元已經作為民事糾紛由廣東省高院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一審判決把民事行為認定為刑事犯罪,屬于性質上的認識錯誤。
律師引用顧雛軍挪用資金案進行辯護
“正天公司占有或占用健力寶的資金,不等于股東個人的職務侵占罪。”辯護律師張民引用顧雛軍挪用資金案的一審判決書表示,法院對顧雛軍挪用資金罪的判決中,對檢方多宗挪用資金指控未予認定,理由是不能將顧雛軍的揚州格林柯爾公司占有認定為顧雛軍個人占有,并認為認定法人占有等同于股東占有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因此,張海案中挪用資金指控實際與此相同,正天科技與健力寶之間的資金轉移不能認定為張海個人侵占。
被告方表示,在一審中張海曾向法庭申請向公安機關調取健力寶公司2003年至2005年會計報表,這份報表有張海的簽名,可以證明張海并未指使他人平賬。因此他們申請相關專業會計師出庭,對案件中相關會計資料進行當庭質證。
辯方稱“挪用”的款項其實是工資
一審判決針對張海挪用資金的四項指控,除一筆828萬元的資金外,其余三項均被認定,總額達8644萬余元。
對此,張海的辯護律師辯稱,購買別墅的巨款,是因張海在健力寶集團下屬的香港健力寶的個人薪金未領取,為便于行事而從健力寶集團劃款,之后由健力寶集團與香港健力寶結算。而香港健力寶確定工資標準的文件和出庭作證的前健力寶人力資源部經理、主管等員工,能證明健力寶公司的其他高管都是從香港健力寶領取工資,張海用于購房及房屋裝修的巨款其實是他應得的工資,并不屬挪用資金。因此,工資真實合理,一審判決否認張海工資的認定是錯誤的。
下午的庭審中,應被告方的要求,法庭還傳召了包括三名前健力寶人力資源部的員工和兩名專業會計師在內的證人出庭作證。
下午5時30分,法官宣布暫時休庭,明天繼續開庭審理。
休庭后,張民律師告訴記者,今天主要是圍繞張海的犯罪事實進行質證,明天的庭審將圍繞法庭辯論展開。(記者 鄧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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