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健力寶總裁張海昨日二審,逐條辯駁指控,堅稱自身清白
昨天上午,原健力寶總裁張海涉嫌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案二審開庭審理。張海的兩名律師繼續為其做無罪辯護,強調相關資金流轉的主體并非張海本人,主要是公司行為;張海本人也逐條否認指控,堅稱自己是清白的。
一審兩罪成立
張海獲刑15年
2006年11月,佛山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據指控,張海在任職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期間,涉嫌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罪,金額分別為1.2億元和9472萬元。2001年年底,張海以上海東方時代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委托浙江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稱浙江國投),向廣東健力寶飲料廠收購該廠持有的健力寶集團75%的股權,須支付股權轉讓金3.38億元。此后,按照協議提前入主健力寶的張海,指使健力寶集團執行總裁張金富等人前后挪用健力寶集團款項共計8500萬元,轉給健力寶飲料廠所屬的佛山市三水區公有資產投資管理公司(下稱三水公投),作為股權轉讓金。
2002年5月左右,浙江國投退出收購,張海聯合武漢市正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后更名為三水正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股權構成為張海占40%、祝維沙占28%、葉紅漢占32%)共同向三水公投收購健力寶飲料廠。
由于上海東方時代公司的控股公司北大方正退出收購,張海向祝維沙借款1.58億元給武漢正天公司,用以向三水公投支付轉讓金。后祝維沙多次向張海追討該款,張海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多次侵占健力寶集團資金共計約3474.8萬元用以償還。
檢方據此指控張海涉嫌職務侵占共計1.2074億元。
而為了償還祝維沙的借款,張海先后4次指使張金富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共計約4176萬元。張海還被控指使張金富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共計3950萬元,為張、祝、葉三人控制的CASA公司收購了健力寶集團15%的股權。
此外,張海還被控侵占資金用于償還欠款、購買別墅等。
檢方由此指控張海涉嫌挪用資金共計約9472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張海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12074.824208萬元;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8644.678685萬元,判處張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判決后,張海馬上表示要上訴。
是誰轉移資金
再次展開激辯
二審中,針對檢察機關認為的張海利用健力寶轉制轉移資金,張海及其律師認為,張海在任職健力寶期間所發生的種種資金轉移行為,都是公司行為。
法庭質證階段,張海對檢方出示的每一份證據都表示懷疑。其中,對于原健力寶執行總裁張金富的證詞辯駁最多。
在張金富的證詞中,所有款項轉移都是受張海指使的,張海認為這些證言屬偽證———除了講不出發生這些行為的具體時間、地點等細節之外,“作為一個曾經服務于多家境外公司的高管,不可能因為張海的一句話就隨便把幾千萬元劃來劃去。”
張海一再表示,所謂“他的指使”,很多他并不清楚,他說:“我雖然是大股東,但是另兩位法人葉紅漢和祝維沙聯手則占去60%的股權,很多事情他們都繞過我去做,最后我的股東職位也是他們罷免的。”
張海的律師辯稱,到目前為止,并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以三水正天公司名義進行的資金流轉是張海個人的行為。
在證據之一的健力寶與正天公司之間兩份總金額為1.58億元的借款協議上,簽字人為葉紅漢和張海,并加蓋有正天公司的公章,在一份相應的還款協議中除了上述兩人的簽名還有祝維沙的簽名。
張海的辯護律師之一張民表示,這份借款協議充分表明,借款的性質是公司行為,是公司之間的拆借,而行為人并不是張海個人。而其他的一些資金轉移也是屬于公司之間正常的資金往來,與張海個人沒有任何關系。
一審法院認定
挪用8千萬元
在一審中,佛山市檢察院對張海挪用資金的指控共四項,一審除一筆828萬元的資金外,其余三項均被法院認定,總額8千多萬元。其中包括2002年8月張海購買了位于廣州市二沙島的別墅,此后至2003年4月,張海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500多萬元,經轉款后用于支付其個人購買房產、家具及裝修的費用。
對此,張海的代理律師一直辯稱,購買房產的巨款,是因張海在健力寶集團下屬的香港健力寶的個人薪金未領取,為便于行事而從健力寶集團劃款,之后由健力寶集團與香港健力寶結算。原健力寶人力資源部的經理、主管、副經理和一般職員都已證明其他高管都是從香港健力寶領取工資的,張海用于購房及房屋裝修的巨款其實就是他應得的工資,并不屬挪用資金。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的審理中。 (記者彭紀寧、謝孝國、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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