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簽訂合同時,李華基怎么也不會想到,這個工程會將自己卷入一場漫長的討債“馬拉松”。本來簡單的工程債務糾紛,卻因為政府機構調整,改了名字,新官不認舊賬而變得復雜起來。
近日,我們接到廣東茂名市李華基的來信后,赴當地調查此事。
一紙合同,拉開討債“馬拉松”
2008年4月11日,我們跟隨李華基來到他當年親手蓋起的宿舍樓前。歷經十多年風雨洗滌,樓體早已光彩不再,55歲的李華基百感交集,“這是我的第一個工程,也是最后一個工程。”
在部隊從事基建工作12年的李華基,退伍后到電白縣建筑工程公司任職。1995年5月9日,經人介紹,他承接了茂名市水東經濟開發試驗區市政管理處(下稱市政處)宿舍樓建設工程,建筑面積1808.422平方米。雙方約定,工程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后,余欠工程款按1.5%計月息。5月20日,簽訂補充協議,市政處將現建宿舍連同土地、單位小汽車和其他財物通通抵押給李華基。
由于市政處經費困難,工程款不能及時到位,工程中途停工。在市政處再三要求下,李華基只好墊資續建,前后共借貸67.4萬元。七層樓蓋好了,李華基卻欠下了150多名農民工的工資和高息貸款。
1997年2月3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3個月后,市政處未按合同付清工程款。自此,李華基開始走上討債的漫漫征途。
在2000年12月30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上,我們看到經雙方核實確認的工程款尾數為49萬余元。按照約定利息,截至2008年3月31日,扣去中間零星還款,初步計算本息共計近150萬元。
改名換姓,新單位不接舊債務
2001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以茂名市水東經濟開發試驗區為基礎,從電白縣劃出羊角、坡心等五鎮,設置茂港區。2002年5月,“茂港區公用事業管理處”(下稱管理處)設立,覆蓋了市政處的原職權范圍。市政處雖未明文撤銷,但事實上已停止運作。
2002年6月23日李華基再次找到市政處時,得到一張單方“聲明”:“ 今后市政處的人、財、物由茂港區公用事業管理處代接代管,以后一切債務由管理處負責,債務糾紛由管理處處理。”李華基找到管理處卻被告知:“管理處和市政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單位,所有債務與我處無關,要錢找原來的市政處。”事實上,管理處接管了原市政處的人員及原市政處享有的中國第一灘景區門票20%收益權、噴水車及辦公地點等。改了名,換了官,只接債權,不接債務。
據了解,2003年8月,茂名市水東經濟開發試驗區更名為“茂名市茂港區經濟開發試驗區管理委員會”,降格為副處級事業單位,負責開發區的債權債務清償工作,并承擔原水東經濟開發試驗區的債權債務。
4月11日,我們找到了茂港區經濟開發試驗區管理委員會的辦公室,這里只有一名工作人員看門。他告訴我們:“要辦事去找公用事業管理處。”
再審改判,法院開出法律“白條”
李華基搞不明白,為何政府機構換塊牌子就不認舊賬了。2003年12月,討債無門的李華基將市政處(法定代表人李國權)和管理處(法定代表人李文河)一并起訴到法院。
茂港區法院于2004年6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由市政處付清原告本金及利息,管理處對市政處債務無能力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然而判決生效后,被告始終拒不執行。
眼看茂港區法院執行受阻,李華基只好向茂名市中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2005年3月,茂名市中院作出將本案提級執行的裁定。2005年5月9日,管理處向法院申請再審,當日茂港區法院即決定立案再審,并于8月29日作出了戲劇性的改判,以“二者主管機關不同,不能看作同一法人單位”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中管理處所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
2008年4月15日,我們得到茂港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執行情況的書面說明。院方表示,在再審判決生效后,該院即對市政處的財產進行調查,查明,市政處“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實際上是一個名存實亡的空殼單位,故該案未能執結。”
把債務判給一個名存實亡的空殼單位,茂港區法院實際開出的是一張法律“白條”。
2008年4月24日,我們向有關律師咨詢。他認為,法院再審對兩被告的主體認定沒有錯誤,但判定管理處不承擔債務不妥。市政處雖然名義上還存在,但由于管理處是無償接收市政處資產的,因此管理處有責任以無償接收的資產權益來償還原市政處債權人的債務。
相互推諉,政府部門“踢皮球”
“ 從2002年至2005年,市政處更名公用事業管理處后,我就沒收到過一分還款。”李華基向我們訴說自己的無奈。
據他本人統計,這4年間,他跑茂港區法院及管理處300多趟,往返一趟就要60多公里;跑茂名市委、市政府、市中院6趟;跑廣東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高院、省信訪辦3趟。食宿交通費花掉無數,雖然對再審判決不服,可他根本沒錢打官司了,只能放棄上訴機會。
李華基四處上訪找領導。他說:“我找過區委書記,書記表示同情,叫我去找主管副區長,副區長叫我找管理處主任李文河,李文河叫我找原市政處主任李國權,我找到李國權,卻只得到一句‘我已內退,無權講話’。”如此周而復始,互相推諉,李華基成了“踢皮球”鬧劇中倒霉的“皮球”。
2005年底,李華基寫給省委主要領導的信轉回地方,情況才有所好轉。2006年4月開始,管理處開始不定期小額付款給李華基,截至目前,先后支付7筆共計9萬元。相較于百余萬元的本息,李華基苦笑,“按這個速度,有生之年是討不回這筆債了。”
2008年4月10日,我們找到管理處副主任歐武,他大吐苦水,一是稱單位沒錢,二是反復強調此“處”非彼“處”,不應承擔責任,而對于付款給李華基的做法則歸因于政府的同情。記者與法院領導交換意見,他們表示“無計可施”。茂港區政府領導則干脆拒絕采訪。(李 鶴 周 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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