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造成人浮于事、惰政現象的發生。據了解,一些職能部門因某項任務而請的臨時人員,大多是通過關系進來。有些臨時人員在任務完成后,往往留了下來繼續從事別的工作。甚至還有的通過各種途徑,解決了編制問題。
“臨時人員干著在編人員該干的活,有的還干得挺好,卻隨時可能被清退,而某些在編人員無所事事,卻能始終捧著鐵飯碗得過且過。”在北京某機關做了5年臨時人員的楊先生向本刊記者抱怨道。
第三,執法主體身份不明確,容易引發暴力“抗法”。一方面,臨時人員沒有執法權,進行管理時沒有底氣。另一方面,如果老百姓知道臨時人員沒有執法權,就會不服管理、拒絕管理。
“在現實生活中,多數公眾并不知道臨時人員沒有執法權,這樣也助長了一些素質不高的臨時人員濫用管理權和越權執法的沖動。”有關專家分析認為,“特別是一些地方將臨時人員收費和罰款數額與其收入待遇掛鉤時,往往容易釀成濫用管理權的典型事件,影響極壞。”
第四,“同工不同酬”有損社會公平秩序的建立。記者調查發現,臨時人員屬于編外人員,工資待遇大都靠掛靠單位的預算外收入解決。
據了解,有些單位臨時人員,也是通過正規途徑競爭上崗的,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事實是,他們的待遇并不高,在工資、福利、保險等方面都遠遠不如在編人員。不少單位為了降低成本,人為將所用之人分成三六九等,“同工不同酬”現象極其普遍,體現了由身份定報酬,而不是由勞動定報酬的理念。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區別施用,既影響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也容易造成他們相互間的情緒對立。
規范與問責并重
在采訪中有不少專家認為,處理好臨時人員問題,將有助于解決人事管理混亂、工作效率低下等不良狀況,更有助于減輕財政供養壓力或單位的財務支出壓力,從而降低行政成本。
“要解決臨時人員的問題,一是實現有效清退;二是實行合理聘用。”李成言認為,“近年來,各地清退臨時人員的效果并不盡如人意,根子就在缺乏問責追究。在治理超編問題上,國家已出臺一系列法規和舉措,比如國務院頒布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現在,缺的就是問責追究。應該先追究組織人事部門監管不力或失職瀆職的責任,追究有關機關領導濫用權力、違法亂紀的責任,先處理他們的問題,再清退臨時人員。”
“清退臨時人員對規范人事管理是有積極作用的。”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李和中教授認為,“不過應該拿出相關的配套政策,解決被清退人員的工作問題。被清退人員如果參加招聘考試,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依據他們以往的工作經驗,優先考慮。”
“有時候單位也需要臨時人員,一味地清退不是辦法。”南開大學商學院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臨時人員聘用和清退,常常呈現出波浪狀:一段時間清退,然后又慢慢地招聘,直至再進行清退。之所以會這樣,原因在背后:如何科學制定編制、如何科學分工與協作、如何運用科學方法提高效率以及如何改進管理水平。在這樣的基礎上,瞎忙、亂忙的現象就會減少,臨時用工也會減少。在此基礎上,即使有臨時用工,也不會很多。”
齊善鴻認為,“臨時用工也是用工,必須將臨時人員的招聘和使用程序規范化,而不能非正式招聘卻又正式使用。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不論以何種渠道增加何種人員,必須全部納入編制管理和人事計劃管理范疇;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員的,要向社會公開招聘,實行合同聘用、崗位管理和人事代理,其工資支付也要納入預算,而不能從預算外自行解決,否則,必然滋生兩類嚴重問題:一是人員不合格,工作質量差;二是所需費用以不正當辦法籌集。總之,科學編制是前提,科學管理是關鍵,規范管理是保證。”
“鑒于臨時人員的存在有其客觀原因,應從制度上予以考量和規范。”杜立元建議,“首先,對應該強化的政府職能進行分類。一類是必須由常任公務員行使的職能,如公安、衛生、安全、工商等執法性崗位。另一類是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這類職能中的一部分可以進行市場化和社會化改革,委托給企業或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其次,按照工作性質對政府部門的工作崗位進行區分,嚴格界定臨時人員的工作范圍。”
杜立元還建議:“鑒于用人單位聘用的臨時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是公共事務,應適當抬高門檻,嚴格資格準入。同時,在臨時人員的待遇上,用人單位可以考慮借鑒國外做法,以員工對單位的貢獻而不是身份來論酬,并依法為臨時人員在福利、工資、保險方面提供更優厚的待遇,以強化臨時人員的歸屬感、責任心和集體榮譽意識。”□(記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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