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曾錦春案進入庭審第3天,也是庭審的法庭辯論階段。曾錦春辯稱起訴書中不少指控事實并非受賄,他承認受賄金額應在2000萬元以下,而不是目前起訴書所指的3152萬元。曾錦春還自認為他的案件沒有造成什么民憤(4月26日新華社)。
曾錦春當然可以依法為自己辯護,至于法庭是否采納那是法官的判斷結果,F(xiàn)在尤其讓我感興趣的是在庭審的最后陳述階段,曾錦春認為他的案件沒有造成什么民憤。讀罷新聞左思右想也弄不明白,曾錦春是如何得出結論自己受賄3152萬元的行為沒有造成民憤的?即使如他自己所承認受賄金額應在2000萬元以下,那么曾錦春是怎么判斷人民對受賄2000萬元以下的貪官沒有憤怒?難道受賄2000萬元以下就不會對國計民生造成危害?就不會踐踏和蹂躪人民信任、國家信用、社會公平、人間公道、行政公正?
民憤是人民大眾對有罪惡的人的憤恨,意指人民的憤怒、民意的憤慨。人民是一個群體概念,民意所指即使不是全體人民、也該是大多數(shù)人民的意愿、意向、意志。要得知民意、了解民意,起碼應該做一個樣本盡可能大的民意調(diào)查。
那么曾錦春自己是否做過民意調(diào)查?恐怕沒有機會;曾錦春是否委托過他人做過民意調(diào)查?恐怕不合道理;那么是否有獨立第三方人士或者機構做過民意調(diào)查并且將調(diào)查結果轉(zhuǎn)告給了曾錦春?我們沒有得到消息,曾錦春在法庭上沒有說明。那么“自認未引民憤”的念頭是怎么從曾錦春的頭腦里冒出來的呢?這個結論所產(chǎn)生的路徑遵從的是什么樣的邏輯呢?
想來想去,不排除這樣一種可能,是曾錦春“代表人民”講話、“代表人民”做指示、“代表人民”作報告代表慣了,實在是“代表”慣了,以至于習慣成自然,到了爐火純青的境界,不需要捫心自問,不需要自我質(zhì)疑,不需要自我反思。也就是說曾錦春自己認為人民沒有對他的受賄行為產(chǎn)生憤恨,人民就真的沒有產(chǎn)生憤恨;甚至是曾錦春自己認為人民不應該對他的受賄行為產(chǎn)生憤恨,人民就真的不會對其產(chǎn)生憤恨。
還有多少領導以“民意代表”自居卻根本是脫離群眾的?曾錦春的話,是他們心態(tài)的典型代表。那么曾錦春的下場,也堪稱他們的典型下場。(江蘇 柏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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