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夕,得知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將實行“一裁終局”,從四川來北京打工的老王很是郁悶:“這事咋沒讓我碰上?”
此前,老王為討回2800多元的工資,不但平生頭一遭申請了勞動仲裁,還第一次跟兩級法院打了交道。更讓他沒有想到的是,到這場官司打完時,兩個夏天已經過去。而根據將于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他的案件“一裁”就能“終局”。
新法實施前
走完所有程序難討一分工錢
“那是在3年前!崩贤醺嬖V記者,他還清楚地記得那天的日子———2005年5月22日,經老鄉介紹,他到河北大元建筑勞務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承包的北京國際花園工程工地干活。4個月后,工程完工,忙碌了整整一個夏天的老王滿懷希望等著領工錢。然而,他并沒有如愿。
大元公司負責人告訴老王等人,他們不是該公司招用的工人,也不在該公司施工人員花名冊內,其工資應由具體的工程承包人張某(包工頭)負責。
回憶起當時的情景,老王至今還憤憤不平,他一連問了記者幾個為什么:“我確實在大元公司的工地上干活了,他們為什么不承認呢?他們為什么不給工錢呢?”
后來,老王向大元公司的所在地北京市豐臺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了申請,要求裁決大元公司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2005年10月12日,豐臺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
豐臺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老王雖然不是大元公司直接招用的工人,但其認可張某是其掛靠人員,老王又在張某分包的一個施工小組中打工,故可以認定老王曾在工地上從事勞動。因此,作為勞務分包企業的大元公司應當支付老王的工資。2006年3月23日,豐臺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大元公司應支付老王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2800余元。
得知裁決結果,老王心里樂開了花,但他“高興得太早了”,因為不服仲裁裁決的大元公司,向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告訴老王,用人單位一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就不生效了,官司還要打下去。
2006年10月19日,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了與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基本一致的判決結果。
大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得到消息,老王很氣憤:大元公司分明在拖延時間,不愿給他工錢!
2007年7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支持了老王的請求,駁回大元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由于大元公司沒有主動履行判決義務,2007年9月,老王向豐臺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8年4月,老王到法院詢問執行結果。承辦法官告訴老王,案件還在執行中。
老王聽后不禁感慨萬千:“不到3000塊的工錢,拖了這么久還沒拿到,真耽誤工夫,可那是我的血汗錢!”
記者在采訪中得知,老王的遭遇并不是個案。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環節,但只有訴訟才能終結勞動爭議,所以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前一環節的處理結果不滿,就可以啟動后一環節,使勞動爭議經歷仲裁、法院一審、二審等所有法定程序。這些程序走下來,至少也要花1年的時間。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這一現狀有望被改寫。
解開繁瑣的結
一裁終局提速勞動爭議處理
據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副主任孫德強介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大的亮點就是,針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繁瑣的問題,設計了“一裁終局”模式。
“一裁終局”對老王這樣的勞動者更具有現實意義。如果老王的案件發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后,那么他在仲裁機構里就可以拿到終局裁決。如果大元公司沒有主動履行裁決義務,他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是等到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助理俞里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一裁終局’模式非常有利于及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勞動者來說,如果他認為自己的權益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得到了保護,就不會再將勞動爭議起訴到法院,也不用擔心用人單位為了拖延履行義務而起訴到法院!
據孫德強介紹,實行“一裁終局”的范圍涉及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有條件的“一裁終局”制度設計,改變了原有格局。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在接受采訪時說:“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勞動爭議處理的格局將變成‘雙軌制’,即部分案件‘一裁終局’制,部分案件仍是‘一調一裁兩審’制。這種勞動爭議處理格局,有利于勞動者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俞里江評價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提升了調解和仲裁的地位,重構了調解、仲裁和法院的關系,形成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組合拳”,F在我們要做的是,確保各種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良好銜接。一方面,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和勞動爭議仲裁組織,增強調解結果和仲裁結果的權威性,提高對調解或仲裁的終局把握能力;另一方面,依法將司法的保障作用前移,對達成的調解協議和作出的仲裁裁決,確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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