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百色摧毀一桑拿健身中心賣淫團伙 4人領刑
2008年05月04日 11:58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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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廣西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賣淫案件。被告人莫柯民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被告人謝偉斌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被告人羅萍、何永葵犯介紹賣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4月下旬,袁書彬(在逃)到百色市百色飯店鴻來浴足桑拿健身中心,征得該中心業務經理余翠英(在逃)和被告人謝偉斌(該中心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袁書彬組織韋丹、趙萍晶、陳靜、“阿雙”、“阿艷”等多名賣淫女青年到百色飯店鴻來浴足桑拿健身中心1號房專門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莫柯民在袁書彬不在百色期間,幫助袁書彬管理賣淫女青年及與百色飯店鴻來浴足桑拿健身中心業務經理余翠英對賬、結算。被告人羅萍、何永葵身為百色飯店鴻來浴足桑拿健身中心總臺收銀員,明知袁書彬等人組織非法的賣淫活動,仍把賣淫活動作為該中心的服務項目介紹給來中心消費的客人,并負責收取嫖客的嫖資和進行登記,業務經理余翠英除親自介紹賣淫外還負責與袁書彬、被告人莫柯民對賬、結算。袁書彬在組織賣淫過程中還采取了“介紹工作”為由引誘女青年陳靜、趙萍晶到百色市以恐嚇、毆打方式強迫兩人從事賣淫活動。案發后,被告人羅萍于2007年11月11日、被告人謝偉斌于2007年11月15日、被告人何永葵于2008年1月3日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莫柯民在客觀方面實施了對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主觀方面具有協助組織賣淫活動的犯罪故意,其行為己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莫柯民犯組織賣淫罪,屬定性有誤,法院予以糾正。被告人謝偉斌為獲利提供場所供他人組織賣淫活動,其行為己構成容留賣淫罪。被告人羅萍、何永葵參與介紹賣淫活動,其行為己構成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偉斌犯容留賣淫罪、被告人羅萍、何永葵犯介紹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根據被告人莫柯民、謝偉斌、羅萍、何永葵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被告人莫柯民、謝偉斌、羅萍、何永葵從輕處罰。被告人謝偉斌、羅萍、何永葵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依法對其宣告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羅金瑞)
【編輯:朱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