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本刊陸續(xù)接到不少讀者來電,對小品劇作者何慶魁至今既未退還從萬里大造林中獲取的款項,本人又逍遙法外,表示極大的憤慨。
何慶魁、高秀敏共從萬里大造林公司獲取916萬。按照內蒙古警方的要求,何只需要退還488萬元。據律師分析,警方并沒有認定何與高秀敏的法定婚姻關系。
高秀敏人已故去,她獲取的400多萬,或許警方不再追繳。這充分體現(xiàn)了我們內地的法律對死者的仁慈,假若高秀敏生活在香港,人死了也要把錢追回來,甚至連利息也要算清。也許高秀敏英年早逝與非法獲取不義之財沒有直接關系,但至少在一般老百姓眼中,她的早死也是一個報應。
何慶魁還活著,所以警方必須要追繳他獲取的不義之財。內蒙古警方對他也十分仁慈,已經寬大到令廣大民眾難以接受的程度。何慶魁是重要涉案人員,本人是萬里大造林公司副董事長,按警方的說法,何與萬里大造林公司并不是簡單的形象代言關系,而是互相利用的關系。正是借著何慶魁等人的名人效應,在全國誆騙了3萬多購林群眾,其中許多錢是老百姓的血汗錢、養(yǎng)老錢。
重要涉案人員何慶魁何以不歸案呢?內蒙古警方沒有回答這個群眾最關心的問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說是一個小品劇作者,一個演藝圈的名人,就是位高權重的政治局委員陳良宇違法,也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何慶魁的性質與葛優(yōu)代言億霖造林廣告和趙本山代言蟻力神廣告有所區(qū)別。盡管他們在“忽悠”數以萬計的群眾傾家蕩產上毫無二致,但葛優(yōu)、趙本山并未在騙子公司里擔任副董事長之類的角色。葛優(yōu)只是收取了350萬元的廣告費,趙本山可能也只是收取了廣告費,沒有聽說他們參與經營活動,并提取利潤分成。何慶魁、高秀敏則不然,除了以形象代言勞務費的名義從中提取款項外,還與公司簽訂《合同書》,擁有20%的林地銷售利潤。對葛優(yōu)、趙本山的處理,網開一面,只要退回廣告費還是好同志,對何慶魁大概就不能這樣處理了。他不僅要退款,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說句題外話,內蒙古警方似乎不用擔心老何入獄后會影響他的小品創(chuàng)作。倘若法律最終認定他觸犯刑法,鋃鐺入獄,對老何積累新的生活素材,編出更能“忽悠”的小品還有好處。我們的監(jiān)獄里,現(xiàn)在很是重視人才。據4月21日出版的《南方人物》報道:曾任廣州日報社長兼總編輯、廣州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長等職的黎元江,2004年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在廣東省四會監(jiān)獄里堅持辦報,是監(jiān)獄的優(yōu)秀通訊員,負責報紙一版的評論,每個月能發(fā)10.5篇稿件。他仔細計算著自己每個月的發(fā)稿量,因為這關系到他的服刑積分與減刑。監(jiān)獄里的名人不少,小品劇作者卻不多。老何如果真的進去,他編小品也能“忽悠”給自己積分和減刑的。此是后話。
小品可以忽悠,法律不容忽悠。一貫“忽悠”觀眾的何慶魁,這次把自己忽悠到監(jiān)獄的門口。(蘇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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