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今天上午,亳州中院對原古井高管劉俊德依法進行了判決,認定被告人劉俊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劉俊德違法所得8萬元、美元2萬元、歐米茄手表1塊、位于上海市房屋1套予以追繳。
劉俊德,1963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原任安徽省古井集團財務總監、副總裁,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07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俊德犯受賄罪,于2008年1月24日向亳州中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劉俊德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俊德申請,法院同意延期審理一次;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一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據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4年3月,被告人劉俊德任古井集團財務總監、副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山東省煙臺市新華包裝有限公司董事長8萬元人民幣,安徽盛強集團總經理2萬美元、價值2.408萬元的歐米茄手表一塊,深圳萬福集團價值122萬元的房屋一套。公訴人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證實上述指控事實。據此認為,被告人劉俊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俊德主動供述犯罪事實,且有重大立功,提請亳州市中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俊德對檢察機關指控其收受財物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其辯護人認為:劉俊德收受8萬元,沒有為對方公司謀取利益,且收受時間均在傳統節日期間,劉俊德收受2萬美元和1塊歐米茄手表,沒有為盛強集團謀取利益,其行為也不構成受賄罪。萬福集團送給劉俊德價值122萬元房屋一套,是萬福集團聘請劉俊德到其集團工作給予劉俊德的待遇,因此應宣告劉俊德無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俊德分別三次收受他人賄賂。其一,在任古井集團財務總監、副總裁,古井貢酒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為古井集團設計生產各種酒瓶瓶蓋的山東省煙臺市新華包裝有限公司董事長,為感謝劉俊德對其公司的關照,在2003年至2006年中秋節及春節期間,先后四次送給劉俊德8萬元,劉俊德收下。其二,2004年3月份,安徽盛強集團總經理,為了把從古井集團恒信典當公司拆借的資金盡快轉到自己的賬戶上,在合肥劉俊德的辦公室,送給劉俊德美元2萬元(折合人民幣16.554萬元)及價值2.408萬元的瑞士產歐米茄男式手表1塊,劉俊德收下。其三,劉俊德在古井集團負責委托理財業務時,于2003年12月和2004年1月間,先后四次拆借給深圳萬福集團7000萬元資金。為感謝劉俊德的幫忙,經萬福集團董事會研究,在上海市購買一套價值122萬的住房送給劉俊德。劉俊德于2005年6月3日以其家屬的名字將房屋辦理了房地產權證。綜上,被告人劉俊德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48.962萬元。
亳州中院認為,被告人劉俊德身為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或受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從事公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48.96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對劉俊德及其辯護人認為,劉俊德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理由,經查,被告人劉俊德明知行賄人有明確的請托事項,事中或事后收受二人財物,利用職務之便為二人所在的公司謀取了利益,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特征,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俊德在古井集團拆借給萬福集團7000萬元過程中,收受其價值122萬元房屋一套,后在對該集團股票強行平倉及延長還款期限上為其謀取了利益。因此,劉俊德收受萬福集團房屋一套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俊德及其辯護人的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對劉俊德的辯護人提出的檢察機關沒有對行賄人進行刑事追究的辯護理由,經查該理由并不影響對劉俊德犯受賄罪的認定。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劉俊德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經查,被告人劉俊德被動接受辦案單位的詢問,雖然其配合辦案單位查清了古井集團委托理財的事實,但不具備主動投案的事實,故不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劉俊德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經查無事實依據,不構成重大立功表現。檢察機關指控的該情節,不予支持。依照《刑法》之規定,做出以上判決。(作者:文/楊國明 丁偉 圖/孫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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