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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發生瓦斯突出事故后,作為后勤副礦長,不僅不及時上報、組織參與事故搶救,反而為逃避責任而逃匿。5月12日,被告人孫金立經登封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孫金立是登封市穎陽鎮王堂村馬嶺山煤礦的后勤副礦長。2007年5月16日凌晨3時許,登封市穎陽鎮王堂村馬嶺山煤礦二井零點班井下發生瓦斯突出事故,導致井下工人5人死亡。事故發生后,孫金立不但不向上級有關部門及時報告和參與事故搶救,反而在事故搶救期間逃匿。
登封市法院審理后認為,孫金立在礦山生產期間發生事故后,負有報告職責而隱瞞不報,貽誤事故全力搶救時機,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單純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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