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民政廳<關于加強和規范社會慈善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6]288號)要求,除中央統一安排的民政經常性社會募捐活動、大災之年以政府名義開展的賑災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開展的募捐外,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組織社會性募捐活動。廣大人民群眾應當向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如四川省慈善總會等)、我省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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