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原發改委主任三罪并罰獲刑19年
2008年05月22日 14:30 來源:瀟湘晨報 發表評論
日前,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湘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主任兼黨組書記潘翔凌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判決:潘翔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258.9萬元、港幣45萬元、美元5000元,上繳國庫。
潘翔凌,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于新化縣,漢族,大學文化,原系湘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兼黨組書記、湘潭市經濟建設投資公司總經理、湘潭市經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湘潭市夢澤山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經法院審理查明,潘翔凌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24.5萬元、港幣45萬元、美元5000元;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152萬元;貪污公款人民幣2.4萬元。(通訊員 李明智 萬檢新 記者 李志宏)
【編輯:王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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