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性學會“第十一次學術年會”去年十一月上旬開幕,《人之初》雜志社在會上公布了在網絡組織的關于當代大學生對各種性問題看法的問卷調查。據調查結果顯示:進入大學前,美國大學生處男比例為34%,處女為25%,而中國大學生卻有79%的人保留了童貞。而一旦進入大學,中國大學生假期發生一夜情的比例飆升至33%,且有不超兩成的學生性觀念開放,對3P和情愛錄像等特殊性行為均表接受,六成女生也不介意“親熱”時不用避孕套,超四成學生特別關注老師性隱私,表示知道身邊有同學跟教授或助教“有染”,不過,近七成人仍對校園戀情保持信心,認為能在學校找到配偶。 中新社發 楊可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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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劉非被重慶市人事局拒絕錄用,貴刊配發了《公眾沒有義務信任一個有道德瑕疵的人》一文。我認為,該文立論是有問題的。
首先,該文有偷換概念之嫌。事件的焦點是重慶市人事局(以下簡稱“人事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文章卻在絕對地肯定人事局決定的同時,徹底否定了劉非所具有的訴權,使矛盾的焦點轉移到劉非是否有權提起訴訟上來。司法救濟是公眾權利的最終保障途徑,劉非作為一名公民,當然具有訴權,文章稱劉非“告得很霸道”、“強要人事局錄用,這不是強買強賣又是什么?”請問,劉非通過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就成了霸道了?尋求司法救濟怎么會成了強買強賣?
其次,從文章論證上看,同樣有失偏頗。先是,推理劉非“背叛過家庭,就完全有可能背叛公眾”,劉非應該非常慶幸,文章作者沒有又由此推理出劉非“完全有可能背叛國家”。如果按照這樣的推理,劉非應該成為管教對象;接著,又說“現行公務員身上有比劉非大的多的道德瑕疵的人不少”,“這種情況的出現不能證明不錄用劉非是不合理的”,公平何在?進而,文章又用了一個反比,“難道每一個參加人才招聘會的人都應該被公司錄用嗎?難道每個參加高考的學生都應該被大學錄取嗎?”來證明劉非不應該被錄用。而現實是:劉非不是以考試參加者的身份要求錄用的,而是以考中者的身份要求錄用的,參加并不必然導致錄用,可是考中的結果就是被錄用,考中而未被錄用才是焦點。
筆者認為,人事局作出的不予錄用劉非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先說事實依據,有觀點稱劉非所獲得的優秀稱號是其他部門的判斷不能代替人事局自己的判斷。那么劉非此前所受到的處罰也是其他部門的判斷,怎么就成了人事局的判斷了呢?事實上,任何機關作出的對一個人的判斷,都是要有事實依據的,判斷不能憑空作出,那么劉非在近期所獲得的榮譽稱號難道不正是判斷劉非品行優良的最直接的證據嗎?品行具有品性、性質的意思,是一個人的一貫表現所體現出來的本質特征。劉非四年前的一次“越軌”(筆者認為應該用越軌來形容這一事件,比較中肯)。因其僅為一次,具有偶然的成分,再者,畢竟屬于私生活的范疇,過度的糾纏是不應該的。由此,劉非的這一行為,不具有一貫性,僅此也不足以否定一個人的品行。更何況,后來劉非又獲得“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教師”的榮譽稱號。從表現良好的持續時間和獲得榮譽稱號的數量上,都遠遠超過了那一次的越軌和處分。由此,對劉非的本質特征即品行,是斷不能作出品行不良的結論的。
再看法律依據。報道稱,人事局不予錄用的依據是“因生活作風問題受過黨紀處分,根據《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劉非因不具有良好的品行,不符合錄用的條件”?梢钥闯觯耸戮值臎Q定將“因生活作風問題受過黨紀處分”這一概念,偷換成了“不具有良好的品行”強行靠上了《公務員法》第十一條。劉非是否具有良好的品行,前已論述,作此認定,是沒有事實依據的,所以對劉非不能適用《公務員法》第十一條。本版5月14日的報道,劉非為該事件主角。(蘇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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